3.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

不能将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等同于政府投资基金[32]或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33]财政部发布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分别给予政府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明确的法律界定,二者的资金均来源于财政性资金。[34]相较于这两个概念,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更广义的概念,包括了政府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只要基金中有政府出资或政府为基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就可以称之为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属于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但反之则不然。

虽然财政部和发改委对政府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监管非常严格,但是仍然会有地方政府违规操作,存在变相举债的现象,例如明股实债,承诺回购社会投资本金或保底最低收益的。除政府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外还有一部分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游离在监管的灰色地带,利用基金的财务杠杆功能,以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形式,帮助地方政府融资,解决地方政府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这些基金的债务不会明确地反映到地方政府预算中,也无法预测在基金出现经营问题时,地方政府可能承担的风险有多大。因此,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其可能产生隐性债务风险的形态因产业投资基金的类型、资金来源、组织形态和监管单位等有所不同,但归根到底只要导致地方政府债务增加,而这些债务又不能体现到财政预算中,就有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