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法律规制研究
- 刘冰
- 701字
- 2024-12-18 16:47:35
4.政府购买服务
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不会产生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有问题的是一些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延长服务期限等违法违规的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以下简称87号文件)规定地方政府要严格按照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购买,严禁以下行为:“(1)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3)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4)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5)未安排年度预算实施了政府购买服务;(6)政府购买服务中违法违规融资。”[35]87号文件对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给予了严格的限制,但却留下了棚改和扶贫项目的口子,这使得棚改项目较容易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进而激励地方政府扩大棚改项目范围,将一般项目包装成棚改或扶贫项目。棚改项目为什么容易产生隐性债务呢?因为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年。[36]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支出不会形成地方政府债务。但有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超过3年,而棚改项目期限长达5~10年,很多地方政府只能将当年应付部分纳入预算,这就导致大部分资金缺口只能靠银行贷款等融资解决。虽然短期缓解了政府的支付压力,但长期来看这些贷款不计入财政赤字,自然就成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