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局裁决的法律规定

都说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审”,即劳动仲裁、一审诉讼和二审诉讼。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是“一裁两审”,还有一类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即终局劳动仲裁裁决,简称终局裁决,它是劳动争议全部实体事项经劳动仲裁委审理且作出仲裁裁决书后,该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来看一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法条,第47条到第49条是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第50条是关于非终局裁决的规定。其中第47条规定了终局裁决的适用情形,第48条规定了劳动者对终局裁决的起诉权,第4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的申请撤销权,第50条则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非终局裁决的起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