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山到户与集体管理:集体林权制度变迁的实践与逻辑
- 龙贺兴
- 1547字
- 2024-12-18 17:08:17
(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相关研究
近年来,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合作社、林业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成为推动林业生产发展的重要力量。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是解决以家庭经营为主的林地细碎化和林业经营规模效益低下问题的创新举措(王成军等,2010;孔凡斌等,2012)。柯水发等(2015)归纳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产生的原因:政府引导、农村改革与发展基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和相关配套政策的激励。为了解决林权改革后经营主体分散、经营规模变小、对接市场困难、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等困难,地方政府积极引导建立多种形式的林业合作组织,促进林业的规模经营。许多地方政府从林权抵押贷款、林业社会化服务、财政补贴等方面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促进解决林地破碎化问题(吴守蓉和郭月亮,2011;张蕾等,2014)。现有林业合作社面临合作水平有待提高、发起人有较高雷同性、规模小、服务功能弱化、人才和资金短缺、金融服务缺失、发展环境差等问题(郑逸芳等,2013)。
新一轮集体制度改革之后,新型林业经营和服务主体不断壮大,多元主体的互动和协作日益频繁;林权、金融、财政、技术、市场信息等林业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刘璨等,2014;Liu and Ravenscroft,2016;谢芳婷等,2019;罗攀柱,2020)。现有研究主要关注如何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从而优化配置森林资源,实现森林环境服务和经济效率提升(柯水发等,2014;张蕾等,2014;Xu et al.,2018)。然而,一些案例研究已经发现,亟须增加村级组织的协调性和可塑性,从而导向合理的森林管理模式,适应自然、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变化:林地流转、资本上山入林、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造成了市场主体、村集体、农户之间的冲突(何得桂,2009;朱冬亮和贺东航,2009;郭亮,2011;林辉煌,2018);林业重点工程和生态公益林项目中,村级组织的缺失或执行偏差不仅导致了政府与农户的冲突,还损害了生态保护成效(He et al.,2014;Zinda et al.,2018;Zinda and Zhang,2019)。这都表明与市场和政府活动相适应的社区森林治理安排是缺乏的、不完善的。
林业合作组织是城镇化背景下村庄集体行动的结果。城镇化背景下公共池塘资源集体行动如何形成及其绩效得到了学术界的一些关注,但现有定量研究集中在农业灌溉领域,尚缺乏定量分析社区森林管理的集体行动机制的研究。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流动会增加群体的异质性、减弱成员之间的社会纽带、削弱领导力、降低成员生计对资源的依赖程度,降低社区内部形成集体行动管理公共池塘资源的可能性(Rudal,2011;Wang et al.,2016)。农业灌溉方面的定量研究表明,劳动力流动、异质性的扩大、社会资本的弱化增加了农户参与水利灌溉集体行动的难度(Ito,2012;赵晓峰和何慧丽,2012;蔡荣等,2014;Wang et al.,2016)。影响公共池塘资源集体行为的因素取决于所考察的特定类型的集体行为和资源体系的特征(波蒂特等,2013)。学者们已注意到城镇化是影响公共池塘资源集体行动的重要因素,然而尚没有开展社区森林管理的集体行动机制,包括各种自然、社区、规则条件等方面的研究。考虑到社区管理森林与管理灌溉、牧场的集体行动有很大差异,弥补这一空白对于丰富公共池塘资源的集体行动理论极其重要。
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的出现属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有关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研究,主要存在以下3个缺陷:第一,重点关注了政府推动和“资本下乡”这两个因素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形成的促进作用,如柯水发等(2015)和罗攀柱(2015),忽视了对社区内部自发形成集体行动从而产生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机制的研究;第二,林业合作组织属于社区自主治理组织的范畴,可以运用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框架和概念来分析其形成,但这方面研究在现有文献中仍然缺乏;第三,现有相关文献中的研究方法主要为描述性的定性分析或基于调查的统计分析,基于田野调查的案例分析并不多见,仅有的如谢彦明等(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