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山到户与集体管理:集体林权制度变迁的实践与逻辑
- 龙贺兴
- 2131字
- 2024-12-18 17:08:17
(二)集体林“分”和“统”的争论
改革开放以来,在集体林“分”还是“统”的争论中,分林到户的观点始终占上风。至于去集体化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4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监督不到位、利益分配不合理是村集体森林管理中难以克服的问题,容易出现经营效率低、村干部寻租、乱砍滥伐等问题(张红霄等,2007;朱冬亮和贺东航,2010;Hyde,2016)。尤其是,这种观点强调,村集体森林管理面临着严重的产权模糊和不稳定问题,容易引起“名义上人人所有,实际上村干部所有”的问题,导致村民造林护林积极性不高,反而激励农民盗砍盗伐(戴广翠等,2002;郑宝华,2006)。第二种观点认为,政府的过度干预是村集体森林管理效率不高的重要因素。集体林区地方政府大量增加森林有关税费、控制木材价格和采伐,致使村集体管理的大量森林被伐,普通农民获益不多(张晓静等,1999;湖南林业税费调查组,1999)。第三种观点认为,去集体化属于还权于民和制度学习的结果。20世纪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几乎同时在农地和集体林地上推行。集体林地与耕地一样,都属于农村还权于民改革的一部分,期待可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延伸,像“耕者有其田”一样实现“耕者有其山”,实现增加林产品供给和农民收入的目标(杜润生,2005;李周和许勤,2009;Hyde,2019)。第四种观点认为,家庭经营比集体经营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率(贾治邦,2007)。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实行家庭经营,农户能够承担决策的全部收益和成本,必然会提高农户投资的积极性,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社区森林管理有可能导致很大的外部性问题,而家庭经营能够使外部性内在化,不会产生租值的耗散。均山制发挥了产权排他性、外部性内化以及资源有效配置等功能,能够促进农民利益增加、社区经济发展以及森林可持续经营多重目标的实现(张红霄等,2007;Xu and Hyde,2018)。
学者们普遍认同我国集体林权改革虽然有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成分,但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仍然居于主导地位(柯水发和温亚利,2005;刘璨等,2007;刘金龙和徐拓远,2016)。自发性产权制度变迁在部分地方或开始阶段出现,但只有政府主导后才能在全国推开,并对各地的林权安排和森林经营产生影响。正如姚洋(2004)所言,改革开放以来,当农地制度建设从国家转移到村集体手中,自发性的制度创新将会代替原有的国家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各地不同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将会诱发形成千差万别的农地制度。例如,“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被林业部门视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创新(贾治邦,2007)。一些研究对均股形式在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给予了高度评价:化解了承包到户造成的“一山多主、一主多山”问题,激发了农民互助合作经营的积极性(张敏新等,2008),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农民增收、规模经营和生态改善的目标(李娅等,2007)。
现有研究已经注意到,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形成了家庭、联户、小组、股份合作等多样化经营形式(朱冬亮和贺东航,2010;Zhang and Kant,2020)。归纳起来,对于出现多样化经营形式的原因,形成了如下两种主要观点:第一种,无法实施均山到户时的权宜之计。例如,林业“三定”改革以来,青山买卖、合作造林、“谁造谁有”造林等一系列复杂的林权变迁,导致可以均山到户的林地面积过少,阻碍了均山到户的实施,均山到组不得不成为一种权衡利弊之后的次优选择(张红霄等,2007)。第二种,将联户、小组、自然村等视为农户根据家庭收入和劳动力配置状况做出的主动选择,即较高的替代性收入降低了农户对林地私有化的需求,使采取非家庭经营形式的比例更高(徐晋涛等,2008)。
新一轮集体林权改革的实施带来了一些积极的影响,如促进了家庭造林的增长(郑风田和阮荣平,2009)、促进了农民的增收(孔凡斌,2008)、促进了经营形式的多样化(徐晋涛等,2008)、改善了政府林业公共服务(刘璨等,2011),但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如林权分配不公(裘菊等,2007;朱东亮和贺东航,2010)、县乡财政运行困难(孔凡斌,2009)、政策中相关利益者的协调配合不足(刘金龙等,2014)、夸大林权改革绩效(李周,2008)、忽视林权多样性和传统制度安排(Liu et al.,2020),产生产权界定不清、林地破碎化等方面的问题(刘金龙,2006;李周,2008;何皮特,2008;朱冬亮和贺东航,2010)。很大程度上,这源于地方政府倾向于“因地制宜”地对国家政策进行解构后再实施改革政策(骆耀峰等,2012)。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有关研究主要采用了计量分析和案例研究两种方法,在研究对象选择和研究方法多样性上仍需有所突破:一是以户为分析单位的计量方法。这一类研究是主流,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村庄为单位开展,主要用来评估承包到户改革的绩效(徐晋涛等,2009;张红等,2016;Xie,2016;Liu et al.,2017;于艳丽等,2017;朱文清和张莉琴,2019)、农户生产经营行为的影响因素(廖文梅等,2015;朱烨等,2018,;韩雅清等,2018;朱臻等,2019;张寒等,2022)。二是个案或比较案例分析。案例研究可以揭示制度变迁及其成效的过程和复杂性,主要用来分析明晰产权改革的过程和模式(张红霄等,2007;蔡晶晶,2011)、评估承包到户和市场化改革的社区和社会影响(贺东航和朱冬亮,2009;郭亮,2011;Zinda and Zhang,2018)、分析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组织行为和运行模式等(翁潮等,2019;Zhang et al.,2020)。总体而言,案例研究及多样化方法的应用仍然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