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有化与社区森林管理的争论

包括森林在内的公共池塘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因“搭便车”行为和机会主义而难以形成集体行动,容易产生公地悲剧、囚徒困境、集体行动的困境,导致公共池塘资源的退化(Ostrom,1990;奥尔森,1995)。私有化成为政府和学术界推崇的解决方案,尤以哈丁在公地悲剧研究中的观点最为著名(Hardin,1968)。

一般而言,支持私有化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3个:(1)从效率的角度,认为私人管理者能够承担决策的全部收益和成本,提高个人投资的积极性,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Demsetz,1967;Otsuka,1999;de Soto,2001;Lawry et al.,2017)。开放产权、国有产权、社区产权有可能导致很大的外部性问题,而私有产权能够使外部性内在化,不会产生租值的耗散(张五常,2000)。一些研究也表明,向个人或家庭进行森林分权有利于鼓励家庭投资于森林管理,促进森林保护和改善生计(Xie et al.,2016;Liu et al.,2017)。Zhang和Pearse(1997)通过对加拿大哥伦比亚州的实证研究,认为产权越明晰,土地使用者对再造林的积极性越高,管理越精细。其中的关键在于森林经营者拥有森林经营权的期限,期限越长则越有可能形成一个个人利益、社区利益、地区利益和国家利益综合协调的机制。Sayer(2005)针对全球生态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投资项目的研究认为,稳定和安全的林权是十分重要的。(2)从市场体系的角度,认为私有产权是良好市场交易的前提,基于私有产权的市场经济被认为是一个更加高级和有效率的经济体系(诺斯,2009)。(3)从赋权的角度,认为向个人赋权不仅是自由和发展的手段,也是目标。私有化为农户开展生计活动提供了资产,使其可以进行抵押贷款或为市场提供生态系统服务(Sikor and Nguyen,2007)。

然而经验研究表明,私有化不一定是森林的福音。对森林资源进行私有化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1)高昂的产权界定成本有可能成为私有化的阻碍。私有化需要考虑森林可分性、排他性、复杂性等自然特征的限制,否则可能出现私有化成本大于收益的状况。一旦产权界定不彻底或不安全,就有可能导致利益相关者竞相攫取森林资源,引发资源退化(Anderson and Hill,1983;Libecap,2003)。(2)私有化有可能不利于弱势群体,导致资源分配的不公平(Mwangi,2007)。私有化进程受到权力和财富分配的影响,地方精英容易主导私有化的方案,有可能会瓦解作为穷人生计基础和保险的森林资源。(3)私人管理者的个人偏好和理性选择有可能会产生负外部性的结果(Larson and Bromley,1990)。私有森林经营者往往出于个人和家庭的理性对森林进行砍伐,以获取经济收入,而不太关注森林诸如二氧化碳吸收、生物多样性保护、景观等方面的生态和社会价值(Tuker,1999;Sikor,2001;Gibson et al.,2002;Yin et al.,2016;Liu et al.,2017)。例如,在美国,国有森林经营较私有森林更重视野生生物保护、水土保持、休憩、教育等多方面的功能,规模越大,越注意森林多功能目标的实现(Kreutzwiser and Wright,1990)。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公共池塘资源私有化观点最大的冲击来自社区自主管理理论的崛起。在理论上,以奥斯特罗姆等为代表的公共池塘资源学派认为,社区内部如果能解决好制度供给、可信承诺、监督问题,就可以通过集体行动来管理好森林资源,避免公地悲剧的不利后果(Wade,1987;Ostrom,1990;Baland and Platteau,1996)。在一定的条件下,社区森林管理的绩效可以等同或者优于私有化(Gibson et al.,2002;Agrawal and Chhatre,2006)。经过学者们的共同努力,社区自主管理成为公共池塘资源治理中政府和私有化之外的第三条道路(Ostrom,2010)。在实践上,社区森林管理呈现出多样性,合作森林管理、以社区为基础的森林管理、社区林业、社会林业、共同林业、参与式林业等实践层面上的概念被相继提出,并被南亚、东南亚、非洲、拉丁美洲广泛倡导(FAO,2016)。

经验研究表明,社区森林管理也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使用者群体自主管理森林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1)需要满足一系列现实中很难同时具备和模仿的自然、社区、规则条件才有可能带来良好的绩效,否则有可能会陷入囚徒困境、集体行动困境之中(Agrawal,2001;Blaikie,2006)。(2)社区森林管理同样存在着精英俘获、分配不公、冲突等问题(Bullock and Hanna,2008;Persha and Andersson,2014)。例如,Adhikari和Lovett(2006)对尼泊尔社区产权的研究发现,社区中的穷人和富人在林业管理中存在参与程度和收益的不平等。与穷人相比,社区中的富人更加积极地参加社区林业的管理,承担了更多社区林业管理的任务和成本,但也获得了更多收益。(3)社区为了改善生计或公共服务供给,也会进行森林采伐活动或者开垦,带来毁林和生态环境的破坏(Tacconi,2007)。(4)社区森林管理的绩效还受到城镇化、市场化的影响(Berkes,2007;Derssler,2010)。例如,随着收入增加和收入来源多样化,农民参与集体行动的机会成本和群体异质性增加,参与集体行动的意愿下降(Rudel,2011;Yiwen et al.,2020)。

目前,对不同森林产权与多种森林治理目标——收入、生计、生物多样性、生态服务等的改善——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仍然有待加强。Laron和Bromley(1990)认为私有产权和公共产权在自然管理中具有相同的效果。Fernandez(2006)利用来自印度尼西亚农户的数据,出现当加入遗产权后,社区产权和私有产权具有相同的资源利用效率,二者对森林生物多样性和土壤退化具有相同的影响,从而证实了Laron和Bromley的理论。Gluck(2001)的研究认为,在森林资源管理中,国家对私人产权和社区产权的适当干预是它们实现多种目标的重要条件,并且相比而言,社区产权是一种更加能够实现森林资源多种目标的产权形式。但是,这种观点并没有获得普遍的认同。Yin等(1997)、乔方彬等(1998)、Zhang等(2000)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林业改革的研究发现,分权式的林地产权改革带来了山林面积的增长,尽管这种增长因省份、林地产权不同而表现不同。Sikor(2001)对越南林地产权从国家向家庭的转变的研究发现,产权的下移对森林面积增长作用不大,反而是农产品市场的自由化改革和农业新技术的引进降低了土地的压力,带来了森林面积的增长。Ostrom(2007)认为,私有产权、社区产权、国有产权与森林覆盖率或森林可持续管理之间仅有有限的联系,不同产权制度、国家层面的数据与森林覆盖率的关系相对较弱,尤其是国有森林。

现实中,社区、私人管理都无法单独解决复杂的森林治理问题。由于权属拥有者的决策都发生在一定的自然、政治、经济、社会、人口背景下,某种产权或治理制度安排不必然等同于森林可持续管理,其绩效问题更多是一个实证问题。明晰林权是导向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需要关注传统产权安排,重视导向合理的森林管理模式,并适应自然、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变化(刘金龙,2009;He et al.,2020)。Tucker(1999)、Agrawal和Yadama(1997)的研究表明,历史、政治和生态条件与产权安排的适当配合才能导向森林可持续经营。森林可提供多样化的资源,而这种特性决定了传统权属的安排。尽管有些产权安排不符合本国和国际通行准则,但这些传统权属安排却是有效的。因此,应当根据资源的特性,通过对国家、私人和公众权属的合理组合来实现森林资源管理的有效性,实现个人福利、公众利益和国家目标的统一。由于社会经济条件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中,多样而非单一的森林经营和管理模式有助于改善整个森林治理的协调性和可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