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学校不让差生进课堂,侵犯了学生的哪项权利?
- 法官谈怎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法官谈维权系列)
- 刘玉民 王艳菊 李娜编著
- 1108字
- 2024-09-20 17:03:35
维权要点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接受教育的资格。广义上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接受各种类型、各种形式的教育的权利。而狭义上的受教育权则是指公民享有在全日制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权利和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典型案例
某中学是一所省级示范高中,孩子们都以能上这所学校为荣。2020年该中学初中部招生时有相当一部分学生是电脑派位进来的,学习成绩参差不齐。当年初中部招了6个班,每个班的学生都有八九十人。张老师担任初二(1)班的班主任。2021年10月,张老师让全班同学无记名投票选举出班里的9名“差生”。自从“差生”选出来后,这些学生就被“剥夺”上课权利一周至一个多月不等。用张老师的话说:“我无权不让你上学,但有权不让你上课!”“差生”们虽每天按时到校,但到了学校就被老师轰进杂物间,中午和晚上依然和其他同学一样放学回家。张老师抓英语,要求学生背单词,背不下来就罚站,解决不了问题,张老师便开始打骂学生,而且不分场合。
法官讲法
本案中,某中学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接受教育的资格。广义上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接受各种类型、各种形式的教育的权利。而狭义上的受教育权则是指公民享有在全日制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权利和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教育法第43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上述权利是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所必需的。依照该项权利,学校有义务提供相应的条件保证学生实现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学校也有义务建立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和体制,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品行给予公正的评价;在学生经过学习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和授予学位的条件时,学校有义务为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