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学生未交集资费,学校能否因此拒绝其入学?

维权要点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实现义务教育的权利。没有正当理由,任何学校都不得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校不能因学生未交集资费而拒绝其入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典型案例

楚某已经6周岁,正是上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可当楚某的父母带着楚某到其所在区的学校报名时,却被告知要交3000元集资费方能入学。理由是现在学校正在建造新的教学大楼,因学生在新楼建好后就是受益者,因此每位入学的学生都要交纳集资费,支援学校建设,学生小学毕业时,这笔钱会如数返还给家长。楚某父母所在工厂的效益不好,交纳这笔钱十分困难。于是,他们又到附近的一所小学打听,该小学不用交纳集资费。但当他们提出让楚某在此就读时,学校却说要交纳跨学区的借读费6000元。最后,楚某的父母找到当地教育局,要求给予解决。

法官讲法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权利的实现依赖相对人义务的实际履行。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实现程度,同样依赖于承担教育义务的人履行义务的程度。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既需要受教育者本人的积极努力,更需要义务人认真履行义务。学校是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现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主要机构。学校的核心义务是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服务。依据教育法第30条规定,学校的具体义务包括:(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所有的义务都围绕着一个中心,完成国家授权、委托的教育任务,实现学生的受教育权。为了履行上述义务,学校必须与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建立教育法律关系,履行教育教学任务的各项义务;在依法管理学生的工作中,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对完成规定学习任务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学生授予相应的证书,保证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义务教育法第25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教育法第7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本案中,楚某属于适龄儿童,其在自己户口所在地的辖区内小学入学是完全符合条件的,而学校拒绝接收的理由是他的父母没有能力交纳集资费3000元。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学校要求交纳集资费系违反国家规定收取的费用,是违法的。所以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此进行处理,责令学校接收楚某入学,并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楚某及其父母也可寻求司法救济。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