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应得”问题

“应得”是不平等问题的核心。对“富人凭什么那么富有”的回答可能五花八门,但最终会回到“应得”这个问题上来。然而,不同的学者对于“应得”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解释,甚至连定义也不相同。总的来说,“右派”学者的理解有两类:一是收入反映贡献;二是通过公平交易所得。

在直接或间接指出“自然状态”理论假设的错误之后,本书试图从哲学中的“左”“右”两派的代表入手,分别讨论其不足。

罗尔斯(Rawls,1993,1971)在《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中提出了“正义二原则”,其中第二原则是关于不平等的。罗尔斯主张在可能的条件下“向不利者倾斜”。“正义二原则”和“收入反映贡献”以及“收入是公平交易的结果”的观点并不矛盾。尽管学者们常把罗尔斯和极端自由主义者进行对比,但一个罗尔斯主义者也可以持“右派”观点。

罗尔斯的理论依赖于其理论假设,即在一个所有人去掉身份和背景的“无知之幕”之下,所有人通过“理性”思考一致同意的原则。罗尔斯的“理性”概念有两个,一是“合理的”(rational),二是“理性的”(reasonable)。前者可以理解为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的“算计”,后者可以理解为行为的一致性,即要求自己和他人遵循同一原则;前者可以理解为私人的,后者可以理解为公共的。

无论是“合理性”还是“理性”,都存在问题。关于前者,经济学中已有不少文献,图灵奖(1975)、诺贝尔经济学奖(1978)获得者西蒙(司马贺)提出了“有限理性”的概念(Simon,1997,1955,1959)。不少非正统经济学家也据此对主流经济学的“最大化”和“均衡”提出了挑战,如演化经济学(Nelson and Winter,1982)、行为经济学(Kahneman et al.,1982;Thaler,1980,2015),这些学科还在不断地发展。由于不确定性和知识、工具的有限,个人很难做到准确地“算计”,因而很难认为罗尔斯所称的“合理性”成立。罗尔斯并没有给予“理性”准确的定义,他认为“理性”依赖于公共的认同,实际上很多社会原则并不是社会成员主动选择的,而是出生时被动选择的。由于罗尔斯未给出“理性”的定义,所以他的论证有“套套逻辑”的嫌疑,即先给出原则,然后论证符合这样的原则是“理性”的。个人在“合理性”方面存在的不确定性、知识和工具等问题,在集体决策时,也同样存在。

在现实中,道德体系存在着多元性,我们无法证明哪种道德体系优于其他道德体系。作为一种伦理理论,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的优越性显然无法被证明,其在原初状态中如何一定产生其正义二原则也无法被证明。因此,罗尔斯不得不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将其转向了政治理论。

“应得”和不平等问题是政治问题而非伦理问题。人们在讨论这类问题时,实际上讨论的并不是“自由主义者”所设定的“有钱人面对他人的贫困是否应当施以援手”这类问题,而通常是如何改变税收和其他社会制度,减少不平等,提升社会流动性等问题。“是否援手”可看成道德问题,而税收、教育和就业等制度的变革是政治问题,甚至会引发革命。当前,民粹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盛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平等的增加。对于富有者来说,符合罗尔斯的“合理性”或“理性”的做法是让渡其一部分经济权利。

“自由主义者”的一个基本理念是“个人权利不可让渡”。但实际上,个人权利包括多个方面,并非所有的个人权利都是不可让渡的。税收就是个人经济权利转让的例子,其他的如教育权、工作权有时也是被迫让渡的。如美国的平权法案规定了向弱者倾斜的教育权和工作权。

对社会成员来说,所有的收入和财富均在社会制度之下产生,特别是现代的税收制度、股票制度,使得很多超级富豪的财富得以产生。各种基础设施也是收入和财富产生的基础。

“自由主义者”所称的“公平交易”在很多时候并不公平。我们从各种富豪榜单上看到,商人、高管和大股东占据了绝大多数,几乎没有科学家、医生、教师等职业,而从事这些职业的人对社会的贡献,并不亚于富豪。这并不是说这些职业的收入偏低,而是有些富豪的收入偏高了。“公平交易”的背后隐藏的逻辑是“市场是万能的”,但显然市场存在多种原因的“失灵”的时刻,导致了所谓的“公平交易”并不公平。

在“自由市场”上,存在众多的复杂因素,使得交易并不总是公平的。首先,由于信息匮乏,人们无法确定真正的产品价格,因而也谈不上所谓的“公平交易”,只有事后才知道。其次,以“自由交易”的名义出售的产品或服务对整个社会是否有贡献,是很难计算清楚的,此时很难衡量企业和个人的收入是否为“应得”的。最后,企业和个人所占用的公共资源有时是很难计算清楚的,因而很难衡量企业和个人的收入是否为“应得”的。

在“自由市场”上,还存在持续和放大效应,造成了原来极为微弱的不公平逐渐被放大,原本可以容忍的不平等变得让人无法容忍。

“自由主义者”坚持“个人权利不可转让”,而实际上,在解决不平等问题时,有时并不需要富有者转让其所坚持的权利,如生命权、子女教育权等,而是需要其转让部分经济权利。以子女的教育为例,约瑟夫·费西金(2015)认为,父母的抚养权是一种自由,但是若有穷人愿意接受他人的帮助教育其子女,这种帮助并未侵犯富人的自由而增加了穷人及其子女的自由。罗纳德·德沃金(2008:17-18)则认为完全的“平等”实际上对地位较高或贡献较大者来说是不平等的,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用一种价值观去判断另外一种价值观。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在“自由主义者”所用于支撑其观点的例子中,个人其实是不自由的。

笔者虽反对“个人权利不可让渡”的观点,但也不支持“完全平等”的观念,前者会使穷者甚至是中产者绝望,后者会使所有人失去工作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