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试用期遇事假、病假等可以中止

在绝大多数地区,在没有规定、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出现的病假期间或者事假期间扣除掉,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因此,建议用人单位把患病、事假、不可抗力、限制人身自由等诸多劳动者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形都写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双方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书面约定,或者通过规章制度予以明确,以上情形下试用期可以中止,尽量维护用人单位利益最大化。

个别地方规定了劳动合同中止,据此相关的医疗期间、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等可以从试用期期间扣除。当然,不仅仅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也是可以扣除的。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规章制度的规定,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虽然《劳动合同法》中未规定劳动合同中止,但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规定了“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该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会议纪要中对劳动合同的中止或者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也有规定。

如《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津人社局发〔2013〕24号,已废止)第12条、第1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第3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2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第24条等均规定了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具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2020年1月22日武汉封城标志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开始,其间从国家到地方都纷纷强调企业不能复工。此时,要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来操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言人说这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上海、江苏、山东等可以依照地方法规采取劳动合同中止的地区都避而不谈劳动合同中止,主要是出于保稳定的要求,所以之后国家对大中小微型企业全部减免缓社会保险费,希望企业和劳动者共渡难关。[1]尽管没有提倡中止劳动合同,但笔者认为不可抗力情形下,对于无法正常工作的试用期员工,在不能复工的期间,应当允许用人单位扣除相应的天数,该期间应当视为试用期的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