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抢管辖后的5个法律点

至此,抢管辖顺利完成,但仍旧有5个法律点值得探讨。

1.出拳打到了棉花上。

就在收到经济补偿的仲裁裁决书半个多月后,2019年8月16日,笔者所代理的罗某与宁波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公司代理人还是原来的公司工作人员,其称已起诉过了,这次聘请了南京的律师以免自己再跑来跑去。原来公司竟然没有抢管辖!其一边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一边聘请了南京的律师代理案件。

笔者之前的心悬——公司有可能抢管辖而在宁波起诉的担忧,居然变成了多余。

2.如果代理公司,律师应该怎么做?

第一点当然是抢管辖。

如果代理公司,笔者绝不会被动地等待仲裁裁决书的快递到手。笔者会和仲裁员充分地保持高频率沟通,并且提出来仲裁裁决书不用寄了,到时候笔者来拿。这样的话拿过仲裁裁决书之后,可以最快起诉。本案的快递是周五寄出的,显然周五就可以拿到,可以当天返回宁波,即可到公司注册地立案。

第二点是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目的是以时间换空间,对案件进展有一定的缓和作用甚至促进调解的进展。

第三点是尽力促成调解。

在第一份终局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的情况下,最佳的措施当然是促成调解,让劳动者自愿放弃部分金额,减少公司的损失。

3.4次开庭说明了什么?

本案中,因为双方都起诉,法院先后组织了4次开庭。意味着去法院的趟数比较多,在本地是不是很便捷?抢管辖的优势之一就在于此。

4.劳动者仲裁请求被驳回不用抢管辖。

如果仲裁裁决书驳回劳动者仲裁请求的,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起诉。劳动者则无需抢管辖,不需要第一时间急着去法院立案。

5.劳动者还可以通过非终局仲裁不予受理、不予继续审理等让用人单位无法抢管辖。

类似于仲裁请求被驳回,如果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者同样不用抢管辖,因为用人单位同样无法起诉。

那么,什么情况下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呢?律师能够作出哪些努力呢?在实践中,笔者接触过仲裁委以5日内劳动者不提供证据、45天后审限到期无法结案时当事人申请仲裁委不予受理、当事人不同意延期开庭等理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仲裁决定书、仲裁通知书等,使得用人单位也无法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