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准备是立案的必要条件

1.再次遇到销售员没有办公地点的立案问题。

案情回顾

陈某标于2007年4月1日入职某工业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主要工作地点为南京,但无办公地点。2019年6月20日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陈某标家住南京市栖霞区,主要通过网络、电话开展工作。南京市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陈某标关于经济补偿、销售奖金等所有仲裁请求后,陈某标决定委托笔者处理起诉事宜,并于2019年8月16日来到律师事务所。

如果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找到你,你的解决思路是什么?

鉴于案件前一阶段仲裁请求被驳回,且对案件能否立案仍有顾虑,对于当事人的咨询,笔者的态度:有难度,尽全力。

就在武某的立案问题解决的次月,即2019年8月,笔者又接受了陈某标的委托,同样案涉销售人员的劳动合同履行地。

2.办理案件委托代理手续。

因此,笔者首先解决的不是陈某标的请求是什么、有什么证据等实体问题。笔者告诉陈某标:“案件立案是有难度的,如果南京不能立案就得去上海的法院。”笔者还告诉陈某标:“之前处理的经验可以借鉴,在栖霞区立案的希望还是非常大的。”

谈完立案问题后,笔者才和他谈案件的实体。谈好案件实体后,双方办理了案件委托代理手续。

3.充分准备后确保顺利立案。

为了准备立案,经和陈某标沟通后,梳理的立案资料包括他在栖霞区的房产证、水电和物业费发票、与公司的往来函件、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书、仲裁庭审笔录、员工通信录等书面材料。

但稍后,没有料到陈某标另有一颗重型“炸弹”,给笔者带来了惊喜。

他说在劳动仲裁阶段委托的律师那里,有一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而这份(2019)苏01民终1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没有办公地点的销售人员的住所地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撤销了某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指令该院立案受理。

全副武装后,携带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为了立案而准备的房产证、民事裁定书等数十页材料,奔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本以为会有一番唇枪舌剑,结果风和日丽,法院当场就立案了。如此顺利的立案,留下的是满足感和幸福感。

4.个别地区对没有固定办公地点的情形有规定。

其实,如果在有明确规定的地区遇到类似的案件,立案就不会产生类似的困惑。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年5月7日)第10条明确指出:

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劳动者以在北京市某区县的居住地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而向该地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基层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指派而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可以视办公地点所在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因业务原因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则可以视其在北京的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单位指派其长期在北京从事业务的证据,以及其在北京有无固定办公地点和长期居住地点的证据。

如果当地没有规定,则需要准备更多的立案材料,以达到自己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