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非终局裁决后双方都起诉的处理

虽然本章法律重点是终局裁决,但也涉及其他法律点,如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甚至脱密期等,当然有必要谈一下非终局裁决。吴某华经济补偿案件涉及非终局裁决,所以在这里延伸一下非终局裁决下双方都向基层法院起诉的情形。

1.关于“一裁两审”。

“一裁两审”的含义是在“一”个劳动仲裁终局“裁”决劳动者起诉或者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获得支持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起诉的情况下,在“一”个劳动仲裁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起诉的情况下,以及劳动仲裁委并未区分是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的情况下(主要包括不予受理时申请人的起诉、裁决书尾部未载明裁决性质的双方都可以起诉情形等),加上人民法院一审、二审“两”个“审”判程序。

笔者写得比较拗口,“一裁两审”中,其中的“两审”是指一审、二审“两”个“审”判程序,对于它们,不需要过多地解释。其实,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理解“一裁”。

只有“一裁”后起诉才存在“两审”,那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起诉呢?

①终局裁决下,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获得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起诉。当然,如果劳动者已经先行起诉的,用人单位在撤销裁决后也获得了起诉的权利。

②非终局裁决下,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③劳动仲裁裁决书尾部未载明裁决性质是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的,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都是可以起诉的。

2.关于双方都起诉的两种管辖情形。

如前所述,在仲裁裁决书属于非终局裁决的情形下,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仲裁裁决书属于终局裁决的情形下,如果劳动者刚开始没有起诉,而用人单位申请了撤销裁决,一旦仲裁裁决被中级人民法院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起诉。此外,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裁决性质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都可以起诉。

基于以上3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起诉,则涉及以下管辖的情形:

①如果双方都向同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本案非终局裁决的情形是:劳动者先起诉,用人单位后起诉,均向同一个法院起诉。当双方当事人向同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则应当互为原告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据此,法院应当采取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并案审理,但如何操作并未言明。

实务中,各地法院甚至各个法官的操作模式都有可能不同,但无论如何处理,必须合并审理,以先起诉的当事人为原告(互为被告),后起诉的当事人为被告(互为原告),以节省司法资源,并且案件如果判决的话民事判决书只能作出一份,绝对不能同时作出两份民事判决书;此外,在案件审理中还应当制作一份民事裁定书,这份民事裁定书既可以是将后起诉的案件并入先起诉的案件中,然后使用一个案号即先起诉的案件案号继续审理,也可以在合并审理中将两个案号并列,还可以让一案当事人撤诉、另案中双方互为原被告。笔者在法院审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时习惯于第三种方式,在开庭前说服后起诉的一方撤诉,裁定准予其撤诉,将其诉讼请求并入先起诉的案件中。

在称谓的表达中,笔者更倾向于原告(互为被告)、被告(互为原告),当然也可为原告(被告)、被告(原告)的表达方式。本案中法院采取了后一种表达方式,是因为后起诉的公司一方在开庭的时候不同意撤诉,第二次开庭后法官裁定并案处理。

②如果双方各自向有管辖权的两个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就同一非终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的两个法院起诉,则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案件移送至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这就涉及抢管辖的劳动法律问题。

下一章就来解答这个劳动法律问题:为什么周六收到裁决书,周日办理手续,周一早上就赶到法院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