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业律师的取舍

关于“舍得”“断舍离”,笔者已在第一章中阐述过,专业律师一定要把好取舍关。

刚刚说到劳动者的“初步成本”,很显然最直接的就是律师费,律师费主要是根据标的金额来收取的。如果仅就小额工资报酬的律师费来讲,显然工资报酬加上经济补偿等之后来计算,律师费就会高很多,那么为什么笔者还要说运用终局裁决更好呢?

笔者觉得还是寻求那份心理的安宁、那份法律的情怀,而最终还是体现了劳动法律师的专业度和信心。笔者宁愿在最初的时候收取较低的费用进而没有后顾之忧地代理案件,也不愿劳动者在事后对略高的律师费不解和埋怨。而这种专业性的指导和实践,增强了当事人的信赖,也利于口碑的传播,正如俗话说,金杯银杯不如委托人的口碑。笔者做过的几起终局裁决案件,效果都比同时提起经济补偿来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