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终局裁决,你会不会用

案情回顾

2007年7月15日,吴某华入职浙江省宁波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柜台销售工作,劳动合同履行地一直在江苏省南京市,先后在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场、南京大洋百货商场的柜台担任店长,签订过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劳动合同书上约定每月25日前发放上月工资。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宁波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一些月份存在26日之后发放工资的情形。此外,公司还以销售短款等问题对吴某华罚款过数百元,并存在其他克扣吴某华的工资、没有按照正常劳动报酬收入来计算加班费等情形。

2019年3月,吴某华让笔者为其代理案件,主要诉求是拿到经济补偿,尽快离开公司。公司出于不愿支付经济补偿等目的,想让吴某华主动辞职。而吴某华只想拿到经济补偿,并且不想再耗下去了。最近吴某华还因为患病请病假多日,而柜台工作需要长时间站着导致身体吃不消。根据她提供的工资流水、工资清单、打卡记录等,笔者经过初步计算,吴某华可以主张克扣的工资和未依法按照正常收入计算的加班费数额在1万元之内,经济补偿计算按12年算金额达5万元。

思考:作为吴某华的代理人,你的核心思路是什么?你会怎样策划这场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