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意见、地方会议纪要等文件的学习

这类内容就更多了,也非常重要。在仲裁委和法院审理案件中,会以规范性文件、答复意见、地方会议纪要等作为裁决和判决案件的参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此类包括国务院以及原劳动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答复、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人社厅、仲裁委以及地级市的人民法院、人社局、仲裁委制定的会议纪要、审理指南、指导意见、问题解答等。

它们到底有多重要?答案是很重要,非常重要。

举个例子,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多少小时?你会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的“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回答44小时吗?

这样回答就错了。《劳动法》尽管仍然有效,但每周工作时间却发生了变化。目前仲裁委和法院都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作为依据。而且,20.83天也是按照每天8小时、全年250天除以12个月得出的,也就是说每周标准工时是40小时,而不是44小时。而40小时却来源于原劳动部的文件答复等。试想如果不掌握这些,仅仅抱着法条啃,也许你会不再相信法律,认为怎么可以把《劳动法》的条文给改变了?这个知识点将在本书第六章详细阐述。

而地方上的会议纪要、审理指南、指导意见、问题解答等文件,一方面弥补着法律法规的不足和漏洞,实操性更强;另一方面不断地对现行法律进行反馈。

举个例子,《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如果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地将劳动报酬发放给劳动者,按照较低的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时候,仲裁委、法院就应当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实际上,全国很多地区并不支持。

譬如,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5年1月19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或缓缴社会保险费已经征缴部门同意,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这个方面很多地方有规定,不再一一列举。也就是说,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社厅、仲裁委以及地级市的人民法院、人社局、仲裁委制定有会议纪要、审理指南、意见,则优先适用,所以应当掌握和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