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益物权

15.居住权的设立,仅签订居住权合同就可以了吗?

案例

刘大爷的子女因毕业后一直在国外工作,于是在国外定居并且结婚生子。为了照顾刘大爷,其子女请了一名保姆黄某负责照料刘大爷的日常生活。由于黄某十分善解人意,且为人开朗热情,刘大爷对她感到特别满意。渐渐地,二人暗生情愫,决定有生之年互相陪伴,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刘大爷比黄某大十几岁,担心如果自己先走一步黄某一人没有地方居住,于是就和黄某签订了居住权合同,在自己的房子上给黄某设立居住权。后来,刘大爷去世,其子女回国处理刘大爷的遗产,准备将上述房屋出售。这时,黄某拿出居住权合同,说刘大爷为其设立了居住权,其有权利继续居住在该房子里。那么,黄某仅凭她和刘大爷签订的居住权合同,就可以证明该居住权设立了吗?

解析

居住权是一种新的用益物权,根据《民法典》第366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设立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约定,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但是,居住权的设立除了需要签订居住权合同,还需要履行其他手续。根据《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在签订居住权合同后,还需要去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才能设立。

在本案中,刘大爷和黄某仅签订了居住权合同,并没有去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因此,该房屋上的居住权并未设立。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16.居住权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条款?

案例

杨爷爷和刘奶奶将自己在农村的房子卖掉后,用毕生积蓄在某市以儿子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作为儿子的婚房。在儿子小杨结婚之前,两位老人和儿子聊过,以后要和他一起生活。但二人和儿子儿媳居住一段时间后,由于生活习惯不同,产生了很多摩擦与矛盾。在一次争吵中,儿媳甚至说要将两位老人赶出去。两位老人觉得该房子虽然登记在儿子名下,但是用自己的钱购买的。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二人向某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进行咨询,该律师告诉二人,他们可以与儿子签订居住权合同,在房子上设立居住权,这样二人就可以一直在该房子里居住了。那么,居住权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条款?

解析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生活中,由于年轻人还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父母通常会为其购置房产。为保障自己的权利,父母可以在为子女购置房产时,与其签订居住权合同,使自己可以一直居住在房子里。居住权是为了生活需要,在他人的房屋中生活、居住的权利。居住权的设立可以以合同的方式进行,且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至于具体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367条的规定,一般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此外,居住权的设立还需要办理登记。

因此,在本案例中,如果杨爷爷和刘奶奶要和小杨签订居住权合同,该合同中应当至少包括三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17.已设立居住权的住宅能否出租?

案例

明先生和翁女士曾经是夫妻,目前已经离婚。其共有住宅的所有权人是明先生,但由于两人在离婚协议中要分配房产,而双方都暂时仅有这一个住处,双方便协商,由明先生为翁女士在房子上设立居住权,以此来代替协议履行。过了一段时间,明先生就步入了下一段婚姻,便搬出了原来的房子,并且想将该房产出租来补贴家用。那么,已设立居住权的住宅能否出租?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369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外有约定,已经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能够进行出租。因此,为了保护居住权人的权利,法律明确限制将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出租。

在本案例中,明先生不能够随意出租已经为翁女士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只有经过翁女士的同意,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明先生才能够出租该房屋。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8.房屋上设立的居住权有存续期间的限制吗?

案例

王奶奶的女儿唐某在国外定居,王奶奶一个人在国内孤苦无依,非常寂寞。某次,她在外出时,不小心被车撞伤了,好心的刘阿姨将其送到医院。在交谈过程中,王奶奶得知刘阿姨是做保姆工作的,想着自己反正也需要有人来照顾,于是就邀请刘阿姨来照顾自己的饮食起居。在相处两年后,王奶奶觉得自己和刘阿姨已经形同亲人,为了让刘阿姨在城市中有个落脚的地方,王奶奶就在自己的房子上为刘阿姨设立了居住权,让其可以一直居住。王奶奶将这件事告诉了女儿,唐某尊重王奶奶的想法,对刘阿姨居住在母亲的房子里没有意见。但是,唐某担心刘阿姨去世后,其后代会搬来继续居住在该房子里。那么,房屋上设立的居住权有存续期间的限制吗?

解析

居住权不是一直存在的,会受到存续期间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369条、第370条的规定,居住权与所有权不同,不能转让、继承。也就是说,在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后,居住权就消灭了。同时,居住权的设立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且在登记后居住权才设立,因此,在居住权消灭时,也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在本案例中,王奶奶为刘阿姨设立居住权,让其可以一直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因此,在刘阿姨活着的时候,该居住权会一直存在。但是,刘阿姨去世后,其子女等继承人是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居住权的。此外,唐某可以让王奶奶与刘阿姨在居住权合同中补充约定居住权的期限,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