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以来山西地区对水的争夺,集中的表现便是水案的频发。

所谓“水案”就是因争夺水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而引发的民间冲突和案件。大量地方文献、公私记述、碑刻实物、历史遗迹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研究基础,这里仅就其概况略加叙述分析。

从现有文献来看,唐宋以来山西地区即有水案的发生,交城、文水境内的文峪河水权之争在唐开元初年即已开始,但那时的水案具有局部性和数量少的特点。明清以来,因引用河湖泉水和地下水浇灌土地而导致的水案几乎遍布全省各地,境内主要河流如汾河、潇河、文峪河、阳武河、桑干河、滹沱河等流域都发生了程度不同的各类水案,尤其汾河流域及其主要支流最为集中。汾河中游自太原以南,诸凡榆次、太谷、祁县、平遥、介休、灵石、霍州、洪洞、临汾、 襄汾、新绛、河津均在其中。初步统计,明清以来直至新中国成立前,大小水案在上百起以上,“晋省以水渠起衅,诣讼凶殴者案不胜书”正是时人对水案普遍性的高度概括。

从水案的发生直到结案的时间上来看,明清以来山西水案大多旷日持久,甚或终难结案。文水、交城境内的文峪河流域,自唐开元初年开凿甘泉渠以来,文水之开栅镇与交城之广兴镇即互争用水权,乾隆时“因水争控”,十三年、二十六年两度动官;嘉庆二十三年又由太原府出示判结;光绪初年,开栅镇与汾阳县邓糟头等十三村争讼;光绪二十六年与北张家庄下六堰争讼;光绪三十三年与北峪口争讼;民国八年文水、汾阳争波复起;次年开栅又与大城南等八村争讼。洪洞县境渠道计有四十一处,自金元以来,直至民国,水案迭起,“纷纭纠葛,趋时愈久,真象愈蒙。”“河津县固镇、干涧等村因水争执,一直告至京城四十余年,水未归渠,又不能完浇。”清初干涧、尹村争讼,自康熙年间直至道光年间始得解决。“经年累月而讼不得解”者可谓司空见惯,有些水权纠纷甚有直至解放后才得以解决。

水案中涉及争水双方的范围相当复杂而广泛,是争水事件中明显的特征。一般而言,从同村同渠之间,到渠与渠、村与村、县与县,甚至数十村之间,数县之间,卷入的人数越来越多。洪洞的例子最为典型:始建于宋金之际的通利渠,从赵城石止村至原汾西县师家庄沿汾河取水,浇灌赵城、洪洞、临汾三县十八村,因水不足而屡起争端是为县与县之争。县境之清泉渠水源畅旺,地甚膏腴,但与南岸之园渠及沃阳渠“颇有争竞”,是为渠与渠之争。均益渠为洪洞县尹壁村一村所有,浇灌土地一百五十余亩,因同治年间执事人不善办理,“致起讼端,连年不断”,是为同村之争。1916年孙焕仑作《洪洞县水利志补叙》 感叹道:“小者关乎数村,大者联于异县,使灌稍不均或有背其习惯以自利者,则千百之众群起以相争。同渠者,村与村争;异渠者,渠与渠争……联袂攘臂,数十百人相率而叫嚣于公庭者,踵相接焉。”

随着明清以来水资源的日益匮乏,山西水案冲突的激烈程度也愈演愈烈。一般而言,小到口角打斗,大至集体械斗,流血冲突,乃至致死人命,且有随着时间的推移更趋激烈的特点。榆次县之永康镇境内有涂河经过,附近小张义村、邬村、弓村用钱向永康镇买水灌田。乾隆年间,三村民人因开旧渠与永康镇互相讦讼,地方官则以旧志未载而不准挑挖,小张义村村民萧老五等谋杀永康镇萧海成,致酿命案。更富意义的是,官府提讯萧老五,萧氏一派视死如归的气概:“不容开渠,故以命图赖,如准打挖,即愿画招,死亦不讳。”光绪末年,文水县革生牛德富,因谋争水利,纠众持械,抢占渠水,砍死一人并伤二人,事后牛德富公开招匠置造枪刀,预备械斗,官方认为“种种妄为,不法已极”。道光末年,久旱不雨,洪洞古县、董寺、李堡三村私掏新渠,盗范村北泉之水以浇灌,范村掌例(渠首类)范兴隆等前与三村理论,古县等三村聚合数百人与范村斗殴,致使古县村吉广顺归命。事发后,官府令范兴隆等立案定罪,然范村民人聚众议定:范氏为范村永远掌例,传于后代,不许改移,“且于每年逢祭祀之时,请伊后人拈香,肆筵设席,请来必让至首座,值年掌例傍坐相陪,以谢昔日范某承案定罪之功。”另外,民国初年赵城农民因与地主豪强争夺水利,四百余人惨遭杀害。1922年临汾、洪洞、赵城三县之通利渠,因军阀与地主争夺水权,造成百余人的流血惨案。类似命案,不胜枚举,至今父老言及,仍谈虎色变。时人韩垌在论及洪洞水案时指出:“一有不均,或背其所沿之惯例以为利者,则千百成群,相率互斗,罗刀矛,执器械,俨然如临大敌,必死伤相当而后己。”此亦可视为明清以来山西水案的一般性描述。

频仍不断,旷日持久,规模广泛,激烈冲突的水案,对当时山西地区政治经济乃至社会生活产生了极大影响。首先,争水双方的激烈冲突,尤其是大规模的集体械斗和命案,严重打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潜伏着社会动荡的严重隐患。每一次大规模的水案发生后,统治者总是强调,若不从严惩办,永杜争端,为害闾阎,何堪设想,正反映了水案对社会政治的巨大影响。其次,水案前后,往往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一般而言,较大的水案发生前,往往伴有祭祀、发动、兴工等准备活动,案后又有罚款、罚工、罚戏、请宴等名目。况且水案发生前后,多值土地亟灌之时,损利误时,弊端重重。再次,水案对争水双方的日常生活也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就地域角度而言,争水双方,包括村与村、渠与渠、县与县多属同一物质精神文化交流圈,即使县与县之间也是近在咫尺,鸡犬之声相闻。一旦发生水案,即刻目为仇敌,水火难容,所谓 “平生同里闬,通婚姻,杯酒言欢,谊逾同气者,至此眨眼若不相识。”甚至“实犹一姓,后竟两社构衅,亲友避道而行,不共戴天。”如果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反目为仇是实际生活中的一种常见现象的话,水案引发的集体性仇恨则是带有一定共同意识的可怕现象,若久拖不决,甚至使人们的心理也会扭曲。许多争水地区对自己在世或不在世的渠首的祭祀膜拜,正是此种共同意识的反映。

另外,大量水案的发生,还为贪官污吏、乡绅恶霸、讼师劣棍提供了乘机渔利的机会,而争水双方的广大人民则普遍遭受物质和精神上的灾难,甚至“以此而破其家者,趾踵相属,种种弊端,不一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