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用版(2018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594字
- 2021-09-27 14:45:08
第三十二条 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理解与适用
[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其目的是要引起人们对危险因素的注意,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国目前使用的安全色主要有四种:(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代表防火;(2)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3)黄色,表示警告、注意;(4)绿色,表示安全状态、提示或通行。而我国目前常用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其含义,也可分为四大类:(1)禁止标志,即圆形内划一斜杠,并用红色描划成较粗的圆环和斜杠,表示“禁止”或“不允许”的含义;(2)警告标志,即“△”,三角的背景用黄色,三角图形和三角内的图像均用黑色描绘,警告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3)指令标志,即“○”,在圆形内配上指令含义的颜色——蓝色,并用白色绘画必须履行的图形符号,构成“指令标志”,要求到这个地方的人必须遵守;(4)提示标志,以绿色为背景的长方几何图形,配以白色的文字和图形符号,并标明目标的方向,即构成提示标志,如消防设备提示标志等。国家颁布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矿山安全标志》等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这些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条文参见
《职业病防治法》第24、25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