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理解与适用

[安全设备]

本条所称的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等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如矿山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以及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如安全检测系统、瓦斯检测器、测风仪表、氧气检测仪、顶板压力监测仪器等。这些安全设备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配备,以确保生产安全和事故救援顺利进行。

条文参见

《矿山安全法》第15、16条;《煤炭法》第38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4、35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