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用版(2018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250字
- 2021-09-27 14:45:08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检查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条文参见
《矿山安全法》第12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10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