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当事人

【考点20】原告与被告

☞1.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1/3/45,单选][46]

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

2.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0/3/46,单选][47]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3.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38,单选][48]

A.刘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B.幼儿园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C.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

D.刘某是本案被告,幼儿园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4.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07/3/97,不定项][49]

A.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B.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C.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D.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5.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乙四处散布言论贬损甲。对乙的行为,谁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05/3/46,单选][50]

A.甲生前的工作单位

B.甲的子女

C.宣传甲事迹的某报社

D.批准甲为烈士的某省政府

6.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94年起在某市经营一饭店,领有营业执照,1997年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因而将饭店转让给赵某经营,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赵某经营过程中,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此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03/3/26,单选][51]

A.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与本案无关

B.顾客是原告,崔某是被告,赵某与本案无关

C.顾客是原告,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

D.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7.周童(5岁)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园玩,游戏过程中周童将林晨(6岁)的双眼划伤致使林晨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林晨的父亲林河要求周家赔偿林晨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6万元。周童的父亲周志伟以周童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林家无奈只好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02/3/22,单选][52]

A.本案原告是林晨,其父林河是林晨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周童,其父周志伟是周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是证人

B.本案被告是周童,周志伟是其法定代理人,李霞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本案原告是林河,被告是周志伟和李霞

D.本案原告是林河和林晨,被告是周志伟、李霞和周童

8.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两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02/3/63,多选][53]

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答案及解析】

1.《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根据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企业法人合并之后,其即失去了作为民事诉讼适格当事人的资格,对于该法人在合并之前所从事的诉讼行为,若认为有必要进行重新审视而申请再审的,则应由合并之后的企业法人作为适格当事人,换言之,此时应由合并之后的企业法人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此时发生了当事人的变更。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题中,甲所受到的损害虽然由乙直接造成,但丽都酒店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其对甲所遭受的损害亦负有责任,其与乙构成了对甲的共同侵权。若甲起诉丽都酒店,则应将乙作为共同被告,而非第三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A、B、C三项说法错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此,刘某作为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幼儿园作为安保义务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本题答案为C。

4.原告小龙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李某代理诉讼,2006年2月小龙写授权委托书时,仍未满18周岁,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故其书写授权委托书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发生效力,李某仍为小龙的法定代理人,而非委托代理人。故排除选项A、B。司机张某是寰宇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依《民诉意见》第42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因此本案应由寰宇公司为被告。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本题中属于对死者的侮辱诽谤,其近亲属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因此选B。

6.《民诉意见》第46条第2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是崔某,而实际经营者是赵某,所以二人是共同被告。故选C。

7.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林晨和周童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参加诉讼应当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所以林晨的父亲林河为林晨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周童的父亲周志伟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正确的。而正确地做对本题还涉及对李霞地位的认定问题,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诉讼中来,其特征:(1)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有权选择辅助的一方;(2)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他人的制约;(3)在一审判决中,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享有上诉权;(4)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时应有第三人参加。

8.《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丙对甲的担保为一般保证。《担保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乙可以同时起诉甲丙,甲丙是共同被告,选项A是正确的。《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因此,若乙只起诉丙,由于丙对甲的担保为一般保证,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选项B是正确的。若乙只起诉甲,由于甲是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选项C是正确的。

【考点21】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的情形

☞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下列哪些主体依法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03/3/72,多选][54]

A.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清算组织

B.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C.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

D.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答案及解析】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考点22】共同诉讼

备考提示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1.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0/3/40,单选][55]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2.甲在某报发表纪实报道,对明星乙和丙的关系作了富有想象力的描述。乙和丙以甲及报社共同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甲及报社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甲向乙和丙赔偿1万元,报社赔偿3万元,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报社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担2万元,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二审法院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地位?()[07/3/43,单选][56]

A.报社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乙和丙列为原审原告

B.报社是上诉人,甲、乙、丙是被上诉人

C.报社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甲列为原审被告

D.报社和甲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

3.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7/3/87,多选][57]

A.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

B.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若干个

C.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有若干个

D.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

4.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08/3/42,单选][58]

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及解析】

1.《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本题中,应将甲乙丙三人列为共同被告,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所登记的字号“一通电脑行”。戊作为合伙组织的雇员,其在进行雇佣合同所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致他人损害,应将其雇主列为当事人,而不应将其作为当事人,故戊不能作为共同被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A、B、D三项皆不正确。

2.《民诉意见》第177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题中,报社的上诉既对自己与共同被告甲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提出了异议,又对与共同原告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提出了异议(要求仅以甲的名义登报道歉,实质上是意图免除自己对原告的赔礼道歉义务),因此应将甲、乙、丙均列为被上诉人。故本题选B。

3.根据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定义可知,必要共同诉讼中只存在一个共同的诉讼标的,而普通共同诉讼则存在多个同类的诉讼标的,A、B项正确。无论是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都可能存在多个诉讼请求,而且各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都有权独立地实施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说明了这一点。因此C、D错误,选AB。

4.与必要共同诉讼相比,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多个,具有可分性,而且诉讼请求也是数个,在是否合并审理方面当事人具有决定权。对于熟悉上述特点的考生而言,本题题干部分已经将答案明白无误地透露出来,因为法院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决定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的。

【考点23】诉讼代表人

☞1.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1/3/48,单选][59]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

2.A厂生产的一批酱油由于香精投放过多,对人体有损害。报纸披露此消息后,购买过该批酱油的消费者纷纷起诉A厂,要求赔偿损失。甲和乙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48,单选][60]

A.甲和乙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指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

B.甲因病不能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无需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

C.甲和乙可以自行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其他当事人

D.甲和乙经超过半数原告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和A厂签订和解协议

【答案及解析】

1.《民诉意见》第6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题中交代“20多名受害者提起诉讼”,没有指明提起诉讼的确切人数,可以推出本案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同时,当事人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提出的建议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又未达成共识。因此,根据《民诉意见》第61条的规定,可以由法院在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故C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60条规定,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因此B项适用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不适用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B项错误,不应选。本案为普通共同诉讼,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可以另行起诉,但若其没有另行起诉,而参加了本案的审理,则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具有约束力,A、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

2.本题是对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关规定的考查。首先来判断A选项。《民诉意见》第60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该《意见》第6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因此无论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还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法院指定都不是产生代表人的法定的首选方式,所以A选项不正确。再来判断B选项。《民诉意见》第6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该条的规定并未给诉讼代表人选任诉讼代理人设定任何条件,即无需征得其他当事人的同意,所以B选项正确。再来看C选项。《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55条则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就代表人诉讼的两种类型而言,变更诉讼请求必须以征得所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为有效的前提,所以C选项不正确。至于D选项,由于甲、乙两人是作为所有起诉的当事人的诉讼代表人,根据前引之规定,达成和解必须征得所代表的当事人——全体原告的同意,D选项也不正确。

【考点24】第三人

☞1.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11/3/80,多选][61]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2.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0/3/41,单选][62]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3.甲与乙对一古董所有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丙声称古董属自己所有,主张对古董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9/3/39,单选][63]

A.如丙没有起诉,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追加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丙起诉后认为受案法院无管辖权,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C.如丙起诉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撤诉

D.如丙起诉后,甲与乙达成协议经法院同意而撤诉,应当驳回丙的起诉

4.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3/37,单选][64]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就追加行人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正确的做法是:()[07/3/98,不定项][65]

A.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

B.只要被告提出申请,法院就应当追加

C.要有被告的申请,法院才可以追加

D.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追加

6.参见考点15第2题[04/3/41,单选]第25页。

7.家住上海的王甲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三间,后将其改为铺面经营小商品。在北京工作的王乙(王甲之弟)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故与王甲交涉。王甲对此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李某向法院主张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的养子,拥有继承权,并通过法定程序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诉讼中,李某认为自己与王氏两兄弟关系不错,担心打官司会伤了和气,便退出了诉讼。不久,李认为退出不妥,又向法院要求参加诉讼。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诉讼法理论,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04/3/45,单选][66]

A.作为诉讼参加人,李某不能重复参加本案诉讼

B.根据诚信原则,李某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C.在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李某均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D.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前,李某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答案及解析】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A选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B选项说法错误,应选。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但可以作为被上诉人,故C选项说法错误,应选。《民诉意见》第97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由此可推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参与到案件的调解中去,并与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因此D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

2.《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选项A中,甲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故A项正确。B选项中,乙同样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故B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仍然发生效力,故C选项不正确。D选项中,若乙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则乙就有上诉权,故D选项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本题中丙主张对甲、乙之间的争议的古董享有所有权,故丙在甲、乙之间的诉讼中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加,故A项说法错误,不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如果是受诉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法院对他的诉讼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故B项说法错误,不选。《民诉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故C项说法正确,应选。《民诉意见》第160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加之诉与本诉为两个相互独立的诉讼,当事人撤回本诉并不影响参加之诉的继续进行,故D项说法错误,不应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4.《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中,丙对系争财产享有共有权,该共有权遭到乙丁之间的无权处分行为的侵害,因此乙和丙的诉讼地位本来就是相互冲突的,不存在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因此乙丙不构成共同诉讼,A、B排除。《民事诉讼法》第56条又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题目中,丙基于其独立的共有人地位,有权独立地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条件,C项正确,D项错误。

5.《民诉意见》第6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故选AD。

6.(略)

7.本题是对第三人参加诉讼时间上的考查。所谓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由此可见,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在诉讼的进行过程中,诉讼还没有开始就无所谓第三人,诉讼已经终结再有纠纷就是另外的诉讼了,也不可能产生第三人,所以根据《民诉意见》第156条的规定,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时间应当是案件受理后到法庭辩论结束前。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