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司法考试十年真题专项精解必携本:诉讼法
- 飞跃司考辅导中心组编
- 4245字
- 2021-09-10 17:26:37
四、诉
【考点16】诉的分类
备考提示
按照民事诉讼理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或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三种诉中,只有给付之诉具有执行力,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将判决作为执行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1.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该诉讼属于哪类诉?()[07/3/41,单选][36]
A.确认之诉
B.形成之诉
C.给付之诉
D.变更之诉
2.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3/86,多选][37]
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
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
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元,乙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
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
3.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04/3/36,单选][38]
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
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答案及解析】
1.依本题题意,甲的目的是使乙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只有给付之诉能达到这一目的。故选C。
2.根据请求的内容不同,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形成之诉)。A选项中甲公司请求法院解除业已合法存在的合同法律关系,当属变更之诉,是正确的。B选项中甲公司诉请法院判令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显属给付之诉,是正确的。C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虽然表面上是对于是否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存在争议,要求法院确认,但实际上该诉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甲要求乙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仍然是给付之诉。D选项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还是给付之诉,因为给付之诉不仅包括积极的作为内容,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内容,停止施工的请求就是给付的一种表现样态。所以正确的答案是AB。
3.本题B项中,丙的诉讼目的是消灭其与丁之间存在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C项中,孩子本属男方抚养,该男子诉讼目的是消灭其与孩子的抚养法律关系并确立孩子与其前妻的抚养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D项中,王某的诉讼目的是消灭其与李某间的抚养法律关系,因此也属于变更之诉;只有A项,甲起诉目的是要求乙履行其法定义务,因此属于给付之诉。
【考点17】诉的要素
备考提示
诉由诉的主体、诉讼标的、诉的理由构成。诉讼标的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法院做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的理由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诉讼请求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请求。
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原告依买卖合同要求被告交付车辆的合同,买卖关系是诉讼标的,而车辆则是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是任何一个诉都必须具备的,但诉讼标的物未必每个诉都有;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有密切的关系,但是二者并不等同。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请求的是基于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如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某物。
☞1.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06/3/41,单选][39]
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
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
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
2.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0元。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02/3/28,单选][40]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0元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答案及解析】
1.在本题中,甲、乙因为租赁合同发生争议,甲放弃原来主张的要求乙支付房租的请求,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在这个变更的过程中,诉讼标的一直是租赁合同纠纷,诉的理由和原因事实一直是乙拖欠房租,故诉讼标的、诉的理由和原因事实都没有变更,而是诉讼请求发生了变更,故应选B。
2.本题考查的是诉讼标的。对于本题而言原告依租赁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并支付租金,那么房屋租赁关系应为诉讼标的,房屋和租金则应为诉讼标的物。所以选项A应当属于诉讼标的物,B应当为诉讼请求,D项应当为诉讼法律关系,只有选项C表述的是诉讼标的,所以答案应为C。
【考点18】反诉制度
备考提示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而反驳则是指被告例举事实和理由来否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拒绝接受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反诉的提起主体必须是本诉被告;其必须在受理本诉且对反诉也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反诉须与本诉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1.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9/3/36,单选][41]
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
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
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
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
2.2003年8月,设立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40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2004年1月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4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5年1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7/3/88,多选][42]
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
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较通常的起诉减半收取
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3.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03/3/30,单选][43]
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B.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C.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
D.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答案及解析】
1.本题中被告乙公司的主张形成了一个新的诉讼请求,构成了反诉,而不是反驳,故正确答案为A。
2.甲公司的反诉符合构成反诉的条件,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见,反诉并非“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B项错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8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故C项正确。《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D项对法律后果的表述错误。故选AC。
3.《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所谓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本题中,刘某妻子对于刘某与杨某之间的争议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针对的也并不是本诉的原告,而是原告的妻子,所以不能适用反诉程序。因此,法院应当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故选项D正确。
【考点19】诉讼标的
备考提示
诉讼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法院做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请求。每一起民事诉讼只能有一个诉讼标的,但当事人根据这一标的可提出若干诉讼请求。
☞1.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1/3/37,单选][44]
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
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
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2.刘某习惯每晚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邻居王某认为会招引苍蝇并影响自己出入家门。王某为此与刘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以保证自家的正常通行和维护环境卫生。关于本案的诉讼标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37,单选][45]
A.王某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的请求
B.王某要求法院保障自家正常通行权的请求
C.王某要求刘某维护环境卫生的请求
D.王某和刘某之间的相邻关系
【答案及解析】
1.本题中,甲将房租从6000元增至7000元,并没有改变其与乙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本案的诉讼标的仍然是甲与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因此,对于甲增加房租的行为不能视为新的诉讼,也不能视为诉讼标的的变更,而应当视为诉讼请求的增加,根据《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且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本题中法院应当合并并继续审理。因此,A、B、D三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
2.本题中,王某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以保证自家的正常通行和维护环境卫生,其诉讼标的只有一个,即原被告之间的相邻关系,D应选。而A、B、C三项内容为原告王某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应选。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