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成交结果公告

【条文原文】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条文主旨】

本条对公告成交结果的时间、媒体及成交结果公告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条文解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该条对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时间及成交结果公告作出规定。《办法》在总结非招标采购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成交结果的通知及公告作出了规定,有利于规范成交结果公告内容,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透明。

一、公告和通知成交结果

当评审结束,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单一来源采购协商小组(或专家)提交评审报告之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先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确定成交供应商规则和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与《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需要公示中标候选人,定标后直接书面通知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制度不同,政府采购活动不需要公示中标候选人或成交候选人,而是定标或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直接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公示成交供应商,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且要求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二、成交结果公告的媒体

公布成交结果是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接受供应商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前提。《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环节,但要求直接公告成交结果。《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但没有明确应该公布在什么地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发出成交供应商的主体可以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并且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对于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办法》也明确指出成交结果要公布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采购人应改变原来只公布在本地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的习惯做法。

公告成交结果以及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便于成交供应商及时查询到相关的结果信息,为下一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前做好准备,同时其他未成交的供应商,认为公告的成交结果侵害到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疑。以前,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及《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财政杂志》等。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作为本地区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之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八条规定:“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指定媒体应当及时发布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应当自收到政府采购信息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要求指定媒体收到成交结果公告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进一步提高了信息发布的时效性。

三、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将五种政府采购方式的结果公告内容作了统一,概括起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招标或采购人(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是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是中标(成交)人信息(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四是评审专家信息(评审专家名单)。公告信息的全覆盖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力求通过全社会的监督来保障阳光采购。

《办法》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成交结果公告内容专门作了规定,即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②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③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④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⑤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办法》规定的应当公告的信息内容更多、范围更大,更加公开透明,使采购结果信息公开程度大大提高,便于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020年3月18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2020〕50号),提供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格式,其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中标(成交)信息、主要标的信息、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公告期限、其他补充事宜、联系方式等。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该格式规范编制成交结果公告。

四、公告成交结果同时一并公告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办法》特别规定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还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通过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详细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的公开,使整个采购过程公开透明,能够促使社会公众更加了解、关心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督促采购活动规范开展。这些都是落实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重要措施。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采购合同载明了采购需求。通过公告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以及政府采购合同,完整公开了采购需求,便于将需求与采购结果进行详细对比,评判有没有实现物有所值的价值取向,项目有没有“猫腻”,是否符合采购需求。如果连采购需求都不公开,社会监督就无从谈起。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不得公开。公众如果认为“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可以通过依法举报来监督政府采购,相关供应商如果认为“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则可以依法提出质疑、投诉,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公开推荐供应商的意见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从而明确规定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可以推荐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为了平衡各方权利,也为了对推荐行为进行监督,《办法》在本条中规定“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行为置于公开和可监督的情况下,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②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③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④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⑤磋商小组成员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疑难解析】

1.公告成交结果后,社会公众质疑公告的采购文件的内容的,如何办理?

尽管《办法》要求公告成交结果时一并公告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但不意味供应商对这些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可以延长。社会公众对公告的采购文件有意见和建议,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规定,通过信访举报的方式反映,也可以借助媒体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2.竞争性谈判最终报价是否要在谈判结束后现场公布进行公告?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公告的成交结果内容只包括“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并未要求必须要公告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因此,在谈判结束后,现场可以不公开供应商的最终报价。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协商成交后,采购人是否应先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公示?

除PPP项目以外,《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没有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确定成交供应商阶段对预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公示。因此,包括单一来源采购在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不经公示环节而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当然,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