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评审报告的内容与签署要求

【条文原文】

第十七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条文主旨】

本条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编写评审报告及评审报告的内容和签署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条文解读】

评审报告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依据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在认真审阅响应文件的基础上依照充分、有效、确凿的事实依据、评审规则、标准进行评审,在评审工作结束时对评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供应商进行客观评价并表明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的工作总结成果,是采购人决定成交供应商的依据,其内容要求必须对评审工作进行全面真实的描述,对供应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现了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工作成效、质量和成果。

一、评审报告的内容

按照《办法》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二是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三是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四是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这些是评审报告的最低要求和必备内容,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其他内容。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竞争性磋商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二、评审报告的签署要求

评审报告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进行评审工作的结论性文件,要对评审情况进行阐述,在评审基础上提出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这些反映着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工作成果,体现了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的主观判断意见,应由其真实、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并签字确认。最终,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成员也要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因此,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三、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对评审报告有分歧的解决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中独立客观、如实全面地反映自己的意见观点,不受他人影响。在采购实务中,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对实质性问题看法存在分歧的情况,有时双方的观点还截然相反,导致评审无法达成共识、得出结果。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政府采购法》并没有作出规定。2012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存在意见分歧时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也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办法》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评审报告存在的分歧提出如下解决措施:一是关于对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有异议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二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其对评审报告内容的异议。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作出如此明确细致的规定,就是防止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影响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打破因评审专家意见不一致而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提交评审报告的僵局,确保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疑难解析】

实践中,评审报告由谁提交给采购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审结束,应当编写评审报告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鉴于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是临时机构,评审结束后即解散,因此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的主体是采购代理机构。为提高采购效率,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