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
- 冯江
- 482字
- 2021-05-12 17:35:27
·条文注释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通常包括以下三类人员:①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雇主;②对安全生产和作业负有组织、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③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2)行为人对安全事故没有按规定及时报告,或在报告中避重就轻,隐瞒了事故的真实情况(如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原因等),从而贻误了对受伤人员和财产的抢救,并且情节严重。
这里的“安全事故”是指环境污染、楼房倒塌、水灾、火灾、爆炸、矿难,以及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等各种安全事故;“报告”包括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但要求在第一时间、采用最及时有效的报告方式。“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不报或谎报,使得有关部门没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从而贻误了事故抢救的最佳时机,造成伤亡人数增加或财产损失扩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行为人不仅自己不报或谎报,还指使、授意他人不报或谎报,甚至阻止他人报告,或者逃匿,或伪造、破坏事故现场、转移、藏匿、销毁有关证据,不仅贻误了事故抢救,而且给事故调查处理设置了障碍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