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演绎推理前提假,形式是否正确等问题的一些意见[1]

演绎推理的前提假,形式是否正确;前提假,是否合逻辑;逻辑管不管真假,如何管真假等,都是引起争论的问题。这些问题是作为修正、改造和发展形式逻辑中的带关键性的问题提出来的。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又涉及如何在形式逻辑中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实践观点、内容决定形式观点等基本原理的问题。本文暂不讨论修正、改造和发展形式逻辑的问题,也不讨论如何在形式逻辑中全面地、正确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问题,而是专就上面提出的几个具体问题发表意见。本文所讲的“逻辑”只是“形式逻辑”,特别指形式逻辑的演绎部分。本文所说的“推理”,主要指“演绎推理”。

从人类思维的具体情况出发,必须承认:存在着前提假、形式对的演绎推理。这是思维的实际情况,并非人们的虚构。

有些同志认为在演绎推理中,前提假,形式必错。这是不正确的,他们所提出的理由,是站不住的。现分述如下。

(1)有同志说,“凡金属都是不能熔化的,铁是金属,所以铁不能被熔化的”。(例1)这个推理的形式是不正确的,应该是“凡是金属都不是不能熔化的,铁是金属,所以铁不是不能熔化的”。而这是EAE式。应该用EAE式,现用了AAA式,推理形式不是错了吗?

该不该用AAA式是一个问题。推理形式是否正确是另一个问题。例1只能说明前提假,形式对;只能说明金属、不能熔化、铁之间没有AAA那样的包含关系,因之不应用AAA式。例1不能说明用的不是AAA,而是错误的形式,如IAA。所谓形式上的错,只能指违反推理规则的错,如IAA就是违反规则的、错的形式。AAA本身是正确的,它不能分成对和错的二种。既然一个推理的形式是AAA,那它就是对的,根本不可能是错的。前提假,形式不必错,犹之乎帝国主义者说:“我们是爱好和平的。”这话的内容虽是荒谬的、欺骗的,但其语言形式未必错,话未必不合语法。

(2)有人又会说,例1虽有AAA的形式。但这个AAA不反映金属、不能熔化、铁之间的包含关系,用它来反映这三者之间的联系,就错了。如果认为这个AAA对,那么推理形式岂非成了没有客观基础的,不反映任何东西的空洞的形式了么?

AAA是从具有这一形式的众多的具体推理中抽象出来的,它反映的是一般的类的包含关系,而不是反映某些事物之间的具体关系,如金属、不能熔化、铁之间的具体关系。AAA反映存在于金属、能熔化、铁等事物的具体关系之中的普遍的类的包含关系。当人们具有了AAA这一形式后,它有相对的独立性。人可以有运用它的能动性,可以把它用之于具有相对应关系的事物之上,或把它用之于不具有相对应关系的事物之上(如例1)。在后一种情况下,绝不会由于金属、不能熔化、铁之间没有与AAA相应的包含关系,AAA就无所反映,就没有客观基础,它仍然是类的包含关系的反映。

(3)有人说正确的形式不适用于假前提,用了就错。我们要问,究竟什么叫作正确的形式不适用于假前提?如果说,正确形式不能帮助假前提必然地得到真结论;如果说,正确形式不能帮助前提假的推理成为正确的;如果说不断定前提的真,就无法利用正确的形式进行推理,就叫作正确的形式不适用于假前提,大家都会同意的。

但是,提出这个说法的同志的意见却并非如此。而是认为,正确形式用之于假前提,不能必然地得到假结论,所以其性质、作用都变了,并且它变为不正确的形式了。

演绎推理形式反映了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蕴涵关系。即前提真,结论必真;前提假,结论不定。当前提假时,结论有的真,有的假,这正是演绎推理形式的本性。甲蕴涵乙,当甲假时,乙的真假不定。如果前提真,结论真,前提假,结论假,前提和结论之间就不是蕴涵关系了,而是等值关系了。

演绎推理的前提真,结论必然真,这是演绎推理所具有的逻辑必然性的一个方面。逻辑必然性的另一个方面(或许可说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从具有某种形式的前提出发,必然推出具有某种形式的结论。如MAP、SAM出发推理,结论必然是SAP。不论MAP和SAM客观上是真是假,情况都是如此。亚里士多德说:“推理是一个论证,在这个论证中,某些东西断定了,其他一些东西就通过它们必然地得出。”(《正位篇》100a25)亚里士多德在这里说的推理是包括了前提假的推理的,然后他认为前提假的推理也有必然地推出的结论。演绎推理的逻辑必然性的两个方面是有联系的,但也是有区别的。前提真结论必真,究竟是什么样的结论必真呢?举例来说,形式是MAP、SAM的前提真,具有SAP形式的结论必真,而不是具有其他形式的结论必真。正确的形式与假前提结合时,会推出具有什么样形式的结论这一点是必然的,如例1的结论必然地为“铁是不能熔化的”,它具SAP的形式。不必然的只是结论的真假。其次,正确的形式用之于假前提,虽不能得真结论,但这并不妨碍它与真前提结合,就得真结论。可见,正确的形式与假前提结合,并没有丧失它的性质,逻辑必然性并没有破坏,而要求前提假,结论必假的推理形式,是无法办到的。

推理必须断定前提的真,但主观断定某判断真,与它事实上是否真是二回事。只要主观方面有了断定,依据一定的形式就可以推断。前提客观上的真假,并不会影响推理形式的对错。照某些同志的说法,推理的前提假,形式就错,前提真,形式才可能对,那么对于某些人认为前提真的推理,是不是在他们看来,形式是对的,而在另外一些不承认其前提真的人看来,形式是错的?对于下面二个推理,又如何决定其形式的对错呢?

“老子是唯物论者,我们拥护唯物论;所以我们拥护老子。”

“老子是唯心论者,我们反对唯心论;所以我们反对老子。”

如果前提假,形式就错,那么未证实的假说的推理形式是对的还是错的呢?人们应该如何建立、检验假说呢?

(4)有的同志不是简单地认为正确的形式用之于假的前提是误用,而是认为在“任何国家是爱好和平的,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所以,美国是爱好和平的”(例2)这一推理中,因为大前提是假的,只是“有些国家是爱好和平的”,因而它就犯了中项不周延的错误。由此可知,当内容假的时候,形式是错误的。

这种说法是不能同意的。我们要问究竟什么是周延?周延性的问题,只是主观方面的问题,不是客观方面的问题。周延性的问题,是概念在判断中出现时,是否断定了其全部外延的问题。譬如说客观上所有帝国主义国家都是不爱好和平的,但人们在思维中断定了“有帝国主义国家是不爱好和平的”。这个判断里,“帝国主义国家”就是不周延的。我们无论如何不能说它是周延的。对仅仅作出“有帝国主义国家是不爱好和平的”判断的人来说,他们能断定“所有帝国主义国家都是不爱好和平的”还需要经过一个提高觉悟的过程,受反面教育的过程。在例2中,同样地,思维中断定了“任何国家是爱好和平的”。“国家”在这个判断中就是周延的,而不能说是不周延的。我们知道这个判断是假的。但若“国家”在这个判断中是不周延的话,那么这个判断就不会是假的,而是真的了,概念在判断中出现时,它是否周延的标准是是否被断定了全部外延,而不是客观上该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否全部与这一判断的宾项所反映的对象有某种关系。例2的推理形式是AAA,而不是IAA。

(5)还有一种说法是:三段论的形式分为确实可靠的三段论形式和或然性的三段论形式,前者的前提和结论都是确实可靠的判断,后者有一个前提和结论是或然判断。它们两者各有不同的性质和作用,不能互相代替。以假的判断来作为三段论的前提,如例1、例2,用的是或然性的三段论形式,而非确实可靠的三段论形式。因之不能用例1、例2来论证假的前提可以和正确的确实可靠的三段论形式相结合。

三段论的前提是假的,但人们却断定它是真的并进行推理,利用的是一般的三段论形式,而非模态三段论。模态三段论的前提是模态判断。例1、例2的前提皆非模态判断,因之不能认为它们是模态三段论。不能认为断定假前提为真所进行的推理,其形式是模态推理。

演绎推理是必然的推理(或曰确实可靠的推理),归纳推理是或然的推理。(我认为完全归纳法是演绎推理,而非归纳推理)必然的推理前提真、形式对,结论必真。三段论是必然的推理,模态三段论同样是必然的推理。虽然模态三段论的形式不同于一般三段论的形式,但是模态三段论是演绎推理的一种,是必然的,而非或然的。把三段论分为确实可靠的三段论和或然的三段论是没有根据的。亚里士多德说得好:“但若没有必然的结论,前提就不能构成三段论。”(《前分析篇》26n7)

由此可见,即使把例1的大前提改为“凡金属都可能不熔解”,它能推出什么结论,还是必然的,而并不是或然的。何况例1的大前提只是实然判断,而不是或然判断。

退一步讲,就算例1、例2是所谓“或然性的三段论”,我们也暂且承认这样的话:当人们假定两个前提中的一个为真(即有一前提客观上是假的,但人们断定它为真)而进行三段论推理,用的是或然性的三段论。后来如果证明结论假,因而证明或然前提假,那并不影响推理形式的性质。那末,这话又怎能和以下的话不冲突呢:无论确实可靠的推理形式和或然性的推理形式,都不适用于虚假前提。

(6)在论述演绎推理前提假,形式就错时援引亚里士多德,并不能帮助这些同志证明自己的正确。恰恰相反,亚里士多德的意见是和他们相反的。

亚里士多德按前提的性质把三段论基本上分为两类。他认为“证明的”三段论的前提是真的,而“辩论的”三段论的前提是二个矛盾判断中间的选择。“证明的”三段论和“辩论的”三段论的区别不在别处,而在前提的性质。这很清楚地表明了亚里士多德并不认为这二种三段论在形式上有什么不同,正确的三段论形式是有可能与假前提结合的。亚里士多德在讨论了“证明的”和“辩论的”前提之后说:“但这并不造成这二种情况下三段论产生的不同,因为在说了某些东西属于或不属于其他某些东西之后,证明者和辩论者二者都是三段论地论证。”(《前分析篇》24a26~28)这里,亚里士多德不是论述了不论前提客观上真假如何,推理还是三段论吗?他又说:“三段论应在证明之前讨论,因为三段论是更一般的。证明是三段论的一种,而并非一切三段论是证明。”(《前分析篇》25b28~31)“我所谓证明,是能产生科学知识的三段论,是掌握住它就自然而然是科学知识的三段论。假若我对科学认识的本性的论述是正确的,那么证明了的知识的前提必然是真实的、第一性的、直接的、比结论更易知的和在结论之先的,结论像结果对原因一样,是与前提更进一步地关联着的。除非这些条件得到满足,否则基本的真理对结论就不是‘合适的’(英译者注:在同一属里),三段论可能的确不具备这些条件,但这种不能产生科学知识的三段论不是证明。”(《后分析篇》71b17~24)从这些引文,可以肯定亚里士多德认为前提假的推理还是推理,但不是证明。因此,认为由假前提不能形成真正的推理这种说法根本不是亚里士多德的原意。这种意见的根据可能是他的这一句话:“从真前提不可能得出假结论,但真结论却可能从假前提得来。但这结论的真只是事实方面的真,而不是推理的真实。推理不能靠假前提来建立。”(《前分析篇》53b6~10)关于这段话,有二点我们应该弄清楚。第一,他不认为由假前提得出的真结论不是由前提必然得出的,只是假前提的结论不必然是真实的。每一个具体的前提假的三段论,其结论都是从前提必然地、唯一地推出的。譬如说从“凡石头都是动物,凡人都是石头”,亚里士多德认为必然得出“凡人是动物”(参阅同上53b31~35)。其次,亚里士多德说前提假,结论真,推理并不真实而并没有说前提假,结论真,推理就不是真正的推理。“真实的推理”和“真正的推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前者是推理真假的问题,后者是是否名副其实的推理的问题。总之,引用亚里士多德,只能证明这些同志的意见不是亚里士多德的意见。

(7)有同志认为:形式是由内容决定的,有什么内容就有什么样的形式。三段论的形式和内容之间的关系也是这样。又认为:用形式和内容之间联系的观点来看,前提假,形式必错。正确形式不是永远正确的,而是可以变成不正确的。这个意见是错误的。的确,辩证法认为形式是由内容决定的,但是辩证法不能承认“有什么样内容就有什么样形式”。内容和形式有统一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否认后者是机械论,而不是辩证法。如果说“有什么样的内容就有什么样形式”,那么美国既然有高度发展的生产力(内容),就有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形式)了!这难道还不荒谬吗?形式和内容的矛盾是客观的。抹煞矛盾,并不等于解决矛盾。前提真、形式错的推理,与前提假、形式对的推理,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绝不能抹煞。

思维的形式结构是思维的内容决定的,推理形式和思想内容的内在联系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什么样的思维内容要求什么样的形式与之相适应。如反映金属、不能熔化、铁的包含关系的推理,要求第一格EAE的形式与之相适应。如果用了AAA,就不相适应,推理就不能是正确的。

第二,正确的形式结构主要是从正确的具体思维中形成、巩固起来的。譬如说AAA这个形式是从“凡野兽都怕火,豹子是野兽;所以豹子怕火”(例3)等等具体的推理中形成和巩固起来的。仅仅从例1、例2等不正确的推理中不能使AAA巩固起来。人们自发的利用AAA这个形式的能力,是通过实践获得的。人们在实践中亿万次地重复进行了类似例3的推理,然后AAA的形式才巩固下来,获得了公理性质。当然例1那样的错误是难免的,但如果没有例3这样的正确推理,而只有例1那样的推理,是不能使AAA形成和巩固下来的。因为金属、不能熔化、铁之间没有如AAA所反映的那种包含关系。人们不能证明前提和结论的真实性,也就无法根据实践证明这种推理的形式的正确性。

第三,推理形式是前提和结论之间真假关系的抽象。演绎推理的形式反映了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蕴涵关系。从这一点上来看,逻辑研究推理形式并不是根本不谈真假,与真假截然无关的。推理形式是与前提和结论的真假关系密切相关的。说逻辑讲解三段论规则的时候,对真假的结合不像讲解假言推理、选言推理的规则结合得那样密切,是完全缺乏根据的。

但是,推理形式的正确性离不开前提和结论的真假关系,并不意味着逻辑的任务是研究具体推理的前提和结论的真假问题。逻辑研究判断的真假之间的一般的、普遍的关系。

第四,演绎推理形式是有内容的,它不但反映了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必然联系,而且还反映了客观事物之间的某些关系。三段论就反映了类的包含关系。

第五,思维有一般的推理形式。在特殊的科学领域里,由于思维内容的特殊性,它又有特殊的推理形式。如数学归纳法就是数学所特有的演绎推理的形式。特殊领域的思维,具有特殊的逻辑问题。研究这些特殊的逻辑问题,非但可以使特殊领域的思维更准确,而且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一般的逻辑问题。

下面我们来论证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的科学,它不研究思维的具体内容。

对于一个具体的推理,至少有这些问题是可以研究的:一、客观对象的具体情况;二、语音;三、认知方法;四、推理的形式。各门具体科学研究第一方面的问题。语言科学是研究第二方面问题的。第三方面的问题由辩证法、认识论研究。而第四方面的问题,就是逻辑研究的对象。每门科学所研究的都是某种特殊的问题,解决某种特殊的矛盾。逻辑专门提供关于思维的形式结构的知识。逻辑研究推理专门提供规则来检验推理形式的正确性。这就是说,逻辑是解决思维形式的对错问题的科学,逻辑的思维的形式结构为对象,它不研究具体思维的真假。因此,前提假的推理,只要它的形式正确,就合逻辑。所谓合逻辑,就是形式结构方面合乎逻辑所提出的规则。合乎形式逻辑就是合乎“事物的逻辑”。这句话是不对的。“事物的逻辑”是事物的规律。形式结构正确的思想不能与符合事物规律的思想等同起来。逻辑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而不是研究各种各样事物的规律性。也许,有同志认为,仅仅依靠逻辑学的知识,是不能判明推理形式的正确性的。如“四概念”的错误就不是形式结构方面的错误。这里我们应该分清二个情况。一是逻辑形式。如:

其中小前提的M如果不是M,而是N,就犯了“四概念”的错误。逻辑当然能够判明这一点。另一种情况是从具体推理的语言表达中,分析出它的逻辑形式,再进一步判明这个具体推理是否犯有逻辑错误的问题。这当然需要有具体科学的知识和有关语文的知识。如“金属是元素,不锈钢是金属;所以不锈钢是元素”。这里的“金属”是有歧义的。这个推理的“四概念”错误来源于语言方面的问题。假如语言能够精确化到不发生歧义,仅仅依靠逻辑,就可以判明这个推理的形式是错的。当然这一要求是不现实的。语言形式和逻辑形式的差别是不能否认的。从具体思维中抽象出来的推理形式的正确性,是可以由逻辑来判明的。具体推理的形式的正确性,要从该具体推理的语言表达中分析出它的逻辑形式,然后才能由逻辑来判明其对错。当然,从具体推理中分析出逻辑形式,必须具备其他知识。应该肯定:逻辑能够、并且只有逻辑能够判明推理形式的正确性。认为逻辑学知识还不足以判明推理形式的正确性,逻辑必须扩大范围,研究思维的具体内容的意见,是不能令人同意的。

至于思维的具体内容,如金属能不能熔化,不是逻辑研究的对象。逻辑不可能代替别的科学,成为包罗万象的科学。逻辑不能判明推理前提的真假,因之逻辑不能判明整个推理的真假。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逻辑是不管真假的。但“逻辑不管真假”是有语病的,容易引起种种误会。我们应当放弃这一句话。

当然,逻辑也不是一切判断的真假都是无法判明的。第一,逻辑判断的真假是可以由逻辑来判明的,但它不是一般推理的前提。第二,形式上矛盾的判断,总是假的。第三,逻辑可以判明某些句子是无意义的。如“如果人,则动物”。

有人会说辩证法是研究思维内容的,但它并不因此而包罗万象。可见逻辑也可以研究思维内容,而又不包罗万象。的确,辩证法不是包罗万象的科学,这就是说它不代替各门具体科学的研究,同时,辩证法也不研究思维的具体内容。它是关于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科学。逻辑不是辩证法,又不能代替具体科学,却还要研究思维的具体内容,这究竟该作何理解呢?

有的同志说,如果逻辑管不到推理的是否真实,那我们还有什么必要再去研究它呢?假若这里所说如果逻辑管不到推理的是否真实,意即逻辑不以具体推理的前提和结论的真假为研究对象的话,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逻辑有它自己的任务,就是研究推理形式。为什么一定要它越俎代庖,来研究推理的具体内容呢?为什么形式逻辑不能满足这些同志善良的、但不正确的愿望,就没有存在的根据了呢?就是辩证法,也不以具体的科学问题为研究对象,也解决不了具体推理前提和结论的真假问题,但是谁也没有说辩证法已经不必研究了。

逻辑学研究思维形式结构的对错,不研究思维具体内容的真假,是不是意味着逻辑可以为诡辩服务呢?这里我们又碰到了好些混乱的问题。关键在于什么叫作“为诡辩服务”,是不明确的。如果诡辩是违反逻辑规则的,如模棱两可、偷换概念等等。当然逻辑正好是反对诡辩的武器。如果诡辩是利用假的前提来推理,虽然其推理形式对,逻辑不能把诡辩变成真理。不见得一切诡辩既是内容荒谬的,又是形式不正确的。诡辩可能利用一些逻辑形式来掩饰其虚假的内容,但这种错误迟早会暴露的。

有同志认为帝国主义者的推理在形式上不可能是对的,它是不合逻辑的;否则我们就和帝国主义者一样了。这种顾虑是不必要的。帝国主义者的推理是错误的、反动的,这是推理的具体内容问题,不一定就是形式错、不合逻辑的问题。我们可以从内容上去反驳,主要从内容上去反驳,不一定处处要从形式上去反驳。正如帝国主义者的言论可能是违反语法的,但不一定违反形式。我们断定的内容和帝国主义者的断定是对立的,和他们不一样。但我们不必害怕用同样的判断形式来断定,用同样的推理形式来推理。我们和帝国主义者具有共同的思维形式结构,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和帝国主义者的立场、观点、方法有任何相同之处。

“根据充足理由律,前提假,形式对,也不合逻辑。”有些同志的意见是这样的。其实前提假,形式对的情况是客观存在,这种客观情况正好是合乎充足理由律的。充足理由律说,只有从真的前提出发,利用对的推理形式,才能得到真的结论。现前提假,形式对,结论的真假不定,不就合乎充足理由律吗?

有的同志认为,逻辑不能在“纯粹状态”下研究思维形式结构。在“纯粹状态”下研究思维形式结构,就是不注意实践工夫,而在“纯理论”地研究逻辑。这是资产阶级的学术方向。

在一定意义上讲,逻辑是不能在“纯粹状态”下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的。即不分析具体思维,就无法抽象出思维的形式结构。但是在从具体思维中抽象出了一定的形式结构之后,逻辑的任务就在于“纯粹地”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逻辑在发现了三段论这类形式之后,还要研究它的性质,研究各格各式之间的关系、规则等等。逻辑不仅仅孤立地研究三段论,还要研究别的推理形式,研究整个演绎系统的规律性。这些研究,如果不是在“纯粹状态”下进行,撇开了内容进行,是无法着手的。在“纯粹状态”下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并不就是理论脱离实践地研究逻辑。因为“纯粹的”形式从根本上说,还是通过实践从具体思维中抽象出来的。研究“纯粹的”形式的目的,是为了准确地思维,更好地为实践服务。

研究、讲授、学习逻辑必须联系实践,但必须怎样联系实践呢?实践不外是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一般来说,自然科学必须联系生产斗争的实践,解决生产斗争的问题。社会科学必须联系阶级斗争的实践,解决阶级斗争的问题。逻辑却不以研究具体的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为任务。逻辑要联系实践,必须通过语言,研究人们在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中所形成的思维的形式结构。逻辑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的规律,让人们自觉地运用这些规律,使自己的思维更准确。在一定的条件下,逻辑必须作“纯粹状态”下的研究,否则就无法推动这门科学的前进。只有进行了这种研究,才能深刻地掌握思维的形式结构的规律性,才能使逻辑理论更好地为实践服务。如果把逻辑的对象规定为研究思维的具体内容,那么就会使逻辑学放弃自己的阵地,无法发现思维的形式结构的规律性。这样在实践中提出来的关于思维的形式结构的问题也就无法得到解决。


[1] 原载《光明日报》1961年9月29日第4版。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