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地方政府有关机构职责

地方水资源行政主管机构为省、地(市)、县(市、区)三级,下设职能厅、局,负责水资源管理职责,水资源管理涉及的主要部门有水利、城建、国土资源、环保等。

(1)水利部门。

省(市)水利厅(局),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政府的水资源办公室一般挂靠省(市)水利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水资源规划、管理,包括河流、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农村用水管理,编制、组织实施水资源规划,组织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指导水文机构的工作,负责本行政区的河流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和管理工作。

(2)城建部门。

负责城市供水、城市排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管理和指导,部分城建部门承担节约用水办公室的职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3)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地下水、矿泉水的资源管理工作,多数城市已划归城建或水利局管理。

(4)环保部门。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具体负责排污管理、水质监测、指导污染治理和本行政区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目前,为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流域内部分地(市)、县(市)开展了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成立了水务局,将区域的供水、配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回用等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职能全部纳入水务部门,进行一体化统一管理,主要是解决政府部门在水管理方面的职能交叉、政出多门、执法难、管理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