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境电商法律实务一本通
- 吕友臣主编
- 1082字
- 2021-02-22 14:26:06
市场采购模式
对我国跨境电商来说,出口总量大于进口,目前出口的占比接近80%。出口跨境电商也是在国际贸易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我国扩大出口的一个亮点。但如何实现顺利出口,一直是令企业头疼的问题。
2001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海关监管方式“0139”(旅游购物商品)适用于旅游者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2017年8月1日海关总署废止了“0139”并由“1039”(市场采购)取代。
2014年7月1日,海关总署公告开放浙江省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
2015年12月21日,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扩大至江苏省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和浙江省海宁皮革城。
2016年11月16日,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扩大至江苏常熟服装城、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山东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武汉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白沟箱包市场。
2018年11月13日,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扩大至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泉州石狮服装城、湖南高桥大市场、佛山市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成都国际商贸城等6家市场。
目前,1039监管方式已经成为“9610”(快件或邮包)之外的又一个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方式。
2019年12月27日,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对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监管方式进行了修订。根据公告: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集聚区是指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各类从事专业经营的商品城、专业市场和专业街。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1)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
(2)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3)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信息应当通过市场综合管理系统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共享。对市场综合管理系统确认的商品,海关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监管。
每票报关单所对应的商品清单所列品种在5种以上的可以实行简化申报:货值最大的前5种商品,按货值从高到低在出口报关单上逐项申报;其余商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章”为单位进行归并,每“章”按价值最大商品的税号作为归并后的税号,货值、数量等也相应归并。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对出口市场在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等方面有监管或官方证书要求的农产品、食品、化妆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边协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