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房地产调控措施评价

一、调控的成效

首先,每次调控都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房价快速上涨的势头。例如,2010年为遏制房价快速上涨,政府出台“国四条”等调控措施,利用差别化的信贷政策遏制投机需求,部分城市开始实行限购。调控实施后,房价回落,库存积压。总体来看,历次调控后房价都有不同程度的回落,房价快速上涨的动能减弱。如果没有这些调控,房价的上涨幅度也许将很难想象。

其次,调控使得住宅供应结构更加优化。热点城市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占比增加,别墅供应规模明显减小;租赁房和保障房占比偏小,但随着租赁住房和保障房的不断兴建并入市,住房供应结构将持续优化。

最后,多次调控使得市场秩序逐步健全。围绕土地出让而进行的权力寻租现象大大减少;新房销售实行严格管理,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明码标价,摇号选房,禁止巧立名目收取订房诚意金、入会费等;严禁开发商、中介利用虚假信息制造紧张气氛,哄抬房价;二手房交易市场中的不规范行为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

二、调控的不足

第一,行政措施过多,市场手段不足。行政手段主要包括限购、限贷、限售和限价。限购、限贷、限售对抑制需求尤其是投资性需求具有十分明显的效果。一般来讲,实施限购、限贷和限售后,成交量会首先下降,随后,房价开始下降。限价是指控制新房销售价格,这对控制新房价格具有直接作用,但无法控制二手房价格。行政管制见效快,但也存在损害市场机制,干扰企业自主经营的问题。这种“治标不治本”的调控措施未能抑制房价和投机炒房,反而使市场运行更加扭曲和不公平,未来应更多考虑使用经济手段。

第二,需求端调控过多,供应端调控不足。过去的调控都是短期行为,缺乏长期发展规划。当政府认为需要对房价进行调控时,主要考虑的是调节需求,即通过差别化信贷政策抑制或刺激需求尤其是投机性需求,会收到明显的效果。供给端调控相对较少,主要是因为房地产的生产周期较长,远水解不了近渴。

第三,短期措施太多,长效机制缺失。2016年以前,我国将房地产确定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这决定了房地产在经济生活中必然成为经济调节的重要工具。当经济存在下滑趋势时,通常放松对投资需求的限制,增加需求总量,刺激房地产价格;当房价过高时,出于民生考虑,又加大对投资需求的限制,降低需求总量,打压房地产价格。我国的房地产调控主要在刺激与打压之间频繁转换,速度较快,周期一般为2~3年。由于调控方向转换较快,管理部门主要采用见效快、效果明显的措施,主要是利用差异化的信贷措施和限购、限贷和限售等行政措施调控投资需求,有效的中长期措施相对不足。杨红旭.中国房地产调控的历程、特征与得失(下)[J].中国经济报告,2018(6): 56-60.

第四,租赁市场发展滞后。目前,新房供应中,租赁房源占比偏小,主要为商品房;可供租赁的房源中,公共租赁住房占比极小,很难形成长期租赁。因此,应大力发展房地产租赁市场,探索租赁创新,加快推进“租购并举”等改革措施,从而为房地产有序发展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