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洗冤集录译注
- (宋)宋慈著 高随捷 祝林森译注
- 5692字
- 2020-08-29 19:39:48
四 疑难杂说上
凡验尸,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殴击,或自缢、或勒杀、或投水、或被人溺杀、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然有勒杀类乎自缢;溺水类乎投水;斗殴有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挞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理有万端,并为疑难。临时审察,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检验疑难尸者,如刃物所伤透过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小处为透过处。如尸首烂,须看其原衣服,比伤着去处〔1〕。尸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倒,自压自伤。如近有登高处或泥,须看身上有无财物,有无损动处,恐因取物失脚自伤之类〔2〕。
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恐自此入刀于腹内。离皮浅则脐上下微有血沁,深则无。多是单独人、求食妇人。
如男子,须看顶心,恐有平头钉;粪门,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妇人年少之类也。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3〕;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顶)[项]上肉硬即是〔4〕。切要者:手足有无系缚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若无此类,方看口内有无涎唾,喉间肿与不肿。如有涎及肿,恐患缠喉风〔5〕死,宜详。
若究得行凶人当来有窥谋,事迹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检出。若无影迹,即恐是酒醉卒死〔6〕。
多有人相斗殴了,各自分散。散后,或有去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血,或取水吃,却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淹死。落水时尚活,其尸腹肚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得只是落水淹死〔7〕。分明其尸上有殴击痕损,更不可定作致命去处,但一一札上验状,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缘打伤虽在要害处,尚有辜限,在法虽在辜限内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注,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今既是落水身死,则虽有痕伤,其实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验官为见头上伤损,却定作因打伤迷闷,不觉倒在水内。却将打伤处作致命,致招罪人翻异不绝。
更有相打散,乘高扑下卓死亦然。但验失脚处高下,扑损痕瘢、致命要害处,仍须根究曾见相打分散证佐人。
凡验因争斗致死,虽二主分明,而尸上并无痕损,何以定要害致命处?此必是被伤人旧有宿患气疾〔8〕,或是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至争斗时有所触犯,致气绝而死也。如此者,多是肾子或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须用温醋汤蘸衣服或棉絮之类罨一饭久,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肾子自下,即其验也〔9〕。然后仔细看要害致命处。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汀,欲渡中流,甲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也,何以验之?先验其尸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斑,腹肚胀。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10〕。当究甲之原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失一。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气亦绝,是无痕而死也。
有一乡民,令外甥并邻人子将锄头同开山种粟,经再宿不归,及往观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闻官。随身衣服并在。牒官验尸。验官到地头,见一尸在小茅舍外,后项骨断,头面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舍内,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在外者,众曰“先被伤而死”;在内者,众曰“后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两相拼杀。一验官独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两相拼杀而死可矣;其舍内者,右脑后刃痕可疑,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手不便也。”〔11〕不数日间,乃缉得一人,因仇拼杀两人。悬案明,遂闻州,正极典。不然,二冤永无归矣。大凡相拼杀,余痕无疑,即可为检验。贵在精专,不可失误。
【注释】
〔1〕有尖端物体以纵轴楔入组织,形成创深大于创口长的伤,称刺伤。有刃的尖器,尖端及刃口同时中断组织形成刺切创。贯穿肢体的刺伤,入口大于出口,检验时还应注意衣服的刺口,与皮肤入口作比较。本书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
〔2〕失脚自伤:本书指出这种刺伤的原因,有些片面,仆卧者手握有尖物,躯干或颈前有刺伤,检验时既要考虑会不会酒醉跌倒意外刺伤致死,也要检验有无自杀、他杀的可能性。
〔3〕软物掩捂口鼻致呼吸障碍造成体内缺氧、二氧化碳蓄积而死亡,即窒息死。闷死者面色青紫,甚至肿胀,但这种征象非闷死者所特有,其他窒息,或尸体头面部较躯干低,血液坠积等等,都有可能出现,所以仅检见面色青紫,似有肿胀,不能就判定闷死。
〔4〕颈分前后二部,后部称项部。项部肌肉丰富,最大的为斜方肌、头夹肌、肩胛提肌、背棘肌等。本书认为手巾布袋之类软带勒颈致死,项肌坚硬,是判断的依据,这种认识缺乏科学性。柔软的宽带压迫颈部,皮肤的压痕不明显,而与颈部(包括项部)肌肉是不是坚硬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尸体上检见项部肌肉坚硬,首先考虑尸体变化的正常征象——骨骼肌僵硬,即尸僵,人死后经1—2小时,肌肉就开始僵硬,一般经4—5小时,颈项部肌肉僵硬。其次考虑局部尸体痉挛现象,即临死前该部肌肉强直性痉挛收缩,死后仍保留这种痉缩状态,直接进入尸僵,这种保持临死前瞬间肌肉痉缩所出现的姿态(势)现象称尸体痉挛。若出现,一方面难与正常尸僵鉴别,另一方面也难认定勒颈所致。
〔5〕缠喉风:古代中医学病名。急性喉部疾患总称。可因喉部肿胀致呼吸道狭小甚至堵塞,致窒息,或由于毒素作用等而死亡。
〔6〕酒醉卒死:酒醉是酒精中毒的表现。以精神(心理)活动障碍和运动异常为主。各种饮用酒含有一定浓度的酒精,如蒸馏白酒,酒精浓度可达50%—65%,黄酒一般有12%—17%。饮酒后血液酒精浓度逐步升高,达到0.1%—0.15%时,就会出现症状,达0.15%—0.25%时明显酩酊状态,出现一系列精神障碍及运动系统、心血管系统症状。达0.4%以上就可致死。根据中毒程度,一般可分为三期:兴奋期(轻度中毒),血中酒精浓度0.15%以下,主要表现为精神兴奋、欣快、语言失控、爆发力强,有的胆大妄为;共济失调期(中度中毒),血中酒精浓度达0.25%左右,主要表现动作不协调,眼光呆滞,舌硬口吃,脉速,头痛头晕;昏睡期(重度中毒),血中酒精浓度0.3%—0.35%,大脑深度抑制,昏睡,脉快呼吸慢,四肢冷,发展下去可因呼吸中枢麻痹而死亡。本书指出,如果没有他杀迹象,就可能是酒醉而突然死亡。这种说法欠科学。因非他杀者,还可能自杀或病死,或其他意外死亡,酒醉致死仅是诸多待排因素中的一种。疑此节文字有脱漏。
〔7〕淹死:即溺死。液体(溺液)淹没口鼻并被吸入呼吸道所致的死亡。吸入液体或在水中挣扎时,有可能产生吞咽反射,吞咽(水)入胃,若量较大,可出现胃满腹胀,溺死者胃有溺液的仅占50.2%,即有49.8%溺死者胃内无溺液。溺死者“十指甲内有泥沙”的说法亦不全面。人受溺挣扎时,两手乱抓,有可能抓刮到泥沙。但是,若水深,人难沉到底,或河床为石板而无泥沙,或挣扎不明显等,指甲完全可以没有泥沙。相反,投尸入水,可因尸体漂流或捞尸过程中,尸体手指刮到河床泥沙,所以,水中尸体指甲有无泥沙,并不能作为判断是不是淹死的依据。仅在手紧抓水中物(泥沙、水草等)时,对判断生前落水才有价值。不过,本书说溺死者两手向前,是了不起的发现。人在深水区受溺下沉时,往往是俯姿,两上肢于胸侧稍屈前伸,两腿亦稍屈。当然,例外的情况亦不少。
〔8〕气疾:中医学病名。本书所述“气疾而猝死”。未详。
〔9〕肾子:即睾丸,男性内生殖器之一,产生精子及雄性激素等,男性的本质特征。一般有一对。卵圆形,位于阴囊内。阴囊舒缩性强,体温较高时,阴囊松弛,睾丸下坠,以增加散热,体表较冷时,阴囊收缩,减少散热,睾丸缩至阴囊上部,不会缩入下腹部。阴囊这种舒缩功能,使睾丸温度稳定,利于精子生长发育。尸体肌肉僵硬时,阴囊亦呈收缩状。身患暗疾,突然死亡(猝死),睾丸即上缩,这种说法缺乏依据。至于用温醋热敷阴囊,可使上缩的睾丸下降,则是物理化学作用,热醋酸可使阴囊皮肤及肌肉松软,睾丸即可在阴囊下部摸到。
〔10〕本书所列征象很难证明按入水中溺死。根据实际检验结果,不少溺死者(包括被人掀入水里溺死)没有本书所述现象,相反,非溺死者也有可能出现这些征象。
〔11〕枕部俗称脑后,自砍脑后不顺手,但也不是绝对不可以。本段所举为很成功的现场验尸,根据伤痕部位、程度,判断案件性质的案例,可见古代法医学检验已十分客观。
【译文】
凡是检验尸体,不外乎[查验]刀刃杀伤与钝器打伤、拳手殴击伤,或上吊自杀、或被人勒死、或自己投水、或被人溺死、或因病而死等等情况。但有被人勒死的尸身却像是上吊自杀;被人溺死却像是自己投水;斗殴致伤在辜限期内死亡的,[其中有的]却是因病而死亡的;还有男仆女婢因被拷打后,在主人家中自己伤害自己、自己上吊等情况。致死的原因和情况多种多样,往往成为疑难的案件。现场检验尸体时必须仔细审验检查,千万不可轻视马虎,因为检验时如有丝毫的差错,就会使断案产生极大的失误。
凡是检验疑难尸体,如果是被刀刃刺穿,透过肢体的伤,必须验明内外两面伤口,大的伤口是刀刃穿入的地方,小的伤口是刀刃穿透的地方。如果尸体已经腐烂,那就要验明死者原来穿的衣服,将衣服上刺破的地方对照身上的伤痕。尸体如果仆卧在地上,其右手握有短而带刃的东西以及竹头之类,从颈喉至肚脐以下有伤的,恐怕是因酒醉跌倒,自己压在尖锐物件上自伤而致死亡的。如果尸体附近有攀登高处的地方或泥土,必须验看死者身上有没有财物、四周有没有损折移动的地方,如果有财物和损折移动的地方,恐怕是因为取财物而失脚自伤跌死的。
检验女性尸体,如身上没查到损伤的地方,就要验看阴门,恐怕会从这里将刀插入腹内。刀伤离肚皮浅的,那肚脐上下就会有血晕微微呈现,刀伤离肚皮深的就没有。发生这类事情的大多是独身妇女或在外谋生的妇女。
如果是男性尸体,[身上没查到损伤]必须验看头顶心,恐怕钉有平头钉;还要验看肛门,恐怕有坚硬物体从这里插进去。[干这种事的]大多是与死者同行共居的人,如由于丈夫年老、妻子年轻[而谋害本夫]等。
凡是尸体全身没有伤痕,只是面色青紫,或半边脸像是肿胀,这种情况大多是被人用东西捂住嘴巴和鼻子闷死的,或者是用毛巾、布袋之类的东西勒死的,所以不见痕迹,只要再验看项部肌肉非常坚硬,就肯定是这样致死的。切切要注意的是:要看死者手脚有没有被捆绑的痕迹,舌头有无嚼破的伤痕,肛门和生殖器二处有无被脚踏肿的痕迹。如没有这些痕迹,才验看口内有没有唾涎,以及咽喉之间肿或不肿。如果口内有唾涎,以及咽喉肿胀,恐怕是患缠喉风死的,应详细验看。
如果追究凶手,查到他有窥伺时机蓄谋杀害的情节,事实清楚确实,并且本人已作招供伏罪,才可以作出检验结论。如果没有种种迹象,则可能是因酒醉而突然死亡。
常有这种事情,几个人相互斗殴以后,各自分散。离开以后,有的人到附近江河、池塘边洗濯头面上的血污,或者取水喝,却因为斗殴刚结束,身上无力困乏,或者因为酒醉相打后头晕,掉下水淹死。刚落水时还活着[随后才溺水死亡],因此尸体肚腹膨胀,十个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伸,检验结果只能是落水淹死。尽管他的尸体上有明显的殴打的伤痕,但不能定作致命的伤痕,而要[将各情节]一一记录在验尸报告书上,只能定作落水死亡,最为便捷。因为打伤虽然是在要害的地方,但还有辜限期,法律上在辜限期内与在辜限期外因其他原因死的,各按殴伤法论处。注:其他原因,指另外增加的其他病患而致死的情况。现在既然是落水身死,那么即使有伤痕,其实是因其他缘故而致死的,理由很清楚。曾经有位检验官,因为看到死者头上有伤痕,就定作因打伤昏迷,不自觉掉在水里淹死。竟把打伤的地方定作致命处,从而引起被定罪的人不断翻案。
还有的人互相殴打后散开,其中有的人从高险的地方失足摔下跌死,也是这样。这就要验明失脚处的高低,跌扑时的损伤痕迹、致命的要害部位在什么地方,还必须查问曾经亲眼看到相打后散去的见证人、旁证人。
凡是检验因争斗而致死的尸体,虽然争斗的双方当事人都很清楚,但尸体上却没有伤痕,怎样确定要害致命的原因呢?这类情况必定是被打伤的人原来就有气疾等老毛病,或者是没有争斗之前,先曾喝醉了酒,到争斗时恰好碰到老毛病发作,以致气绝身亡。遇到这类情况的,大多会有一个或两个睾丸缩上不见,要用温热醋水浸湿衣服或棉絮之类的东西盖在尸体的小腹和阴囊上,约一顿饭的时间,然后吩咐仵作、行人用手在小腹上向下按,缩上去的睾丸自然会下来,便是这类原因致死的明证。然后再仔细验看要害致命的部位。
从前有甲乙二人一同行路,乙随身带有衣物,而甲想要谋取它。于是甲叫乙跟着他走,涉水过河,刚到河中心时,甲就把乙按在水里淹死。这种情况而死的尸体是没有伤痕的,怎样检验它呢?[如果]先验看到乙的尸体确实瘦弱、矮小,十个指甲都呈乌黑色,指甲及鼻孔内皆有沙泥,胸前皮肤呈红色,嘴唇有青斑,肚腹肿胀,就能判定是乙体弱而被甲按于水中致命的。但是还要追查甲作案的原始情节,还必须要有赃证,以之与检验情况互相对照,这才会万无一失。
还有的老年人,被人用手捂住口鼻,就会气绝身死。这也是没有伤痕而死亡的一种情况。
有一个乡民,叫他的外甥同邻居的儿子拿着锄头一道去山上开荒种粟子,过了两夜还没回家,等他赶去看时,两个人都死在山上了。于是到官府报案。死者随身衣服都在。官府发文请官验尸。检验官到尸体现场,看到一具尸体在小茅屋的外面,颈后骨断折,头上、脸上都有被刀刃砍伤的伤痕;一具尸体在茅屋内,颈项左下方、右脑后部都有被刀刃砍伤的伤痕。对在屋外的尸体,众人都说是先被砍伤而身亡的。对在屋内的尸体,众人都说是以后自杀身亡的。办案的官员仅以两具尸体各有伤痕,没有其他财物的丢失,判定为两个人互相拼杀同时死。但有一个检验官发表了与众不同的意见:“不是这样。假使用通常的情理来分析案子的情节,作出两人互相拼杀而共同死亡的结论,是可以的。但是那屋内的尸体,右脑后部的刀刃伤痕是值得怀疑的,哪里有自己用刀砍自己头后部的呢?那样砍法,手并不方便。”过了几天,捕捉到一个人,是他因有仇而把那两个人一起杀死的。一桩悬案才真相大白,于是报告州府,将凶犯依律处以死刑。如果不逮住真凶,那两个冤魂就永无归宿之日了。一般来说,双方互相拼杀,所有的伤痕都应检验得无可怀疑时,才可作出验尸结论。对于检验工作来说,最可贵的是精确专深,不可失误出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