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洗冤集录译注
- (宋)宋慈著 高随捷 祝林森译注
- 5057字
- 2020-08-29 19:39:48
三 检复总说下
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检视。如烧死,口内有灰〔1〕;溺死,腹胀,内有水〔2〕;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3〕;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4〕,手指甲或抓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5〕,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6〕;喉上,舌不出。切在详细。自余伤损致命,即无可疑。如有疑虑,即且捉贼。捉贼不获,犹是公过,若被人打死,却作病死,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凡检验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有血出。”〔7〕
凡定致命痕〔8〕,虽小当微广其分寸。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骨不折”,却重害也。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凡官守戒访外事。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庶几无误。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巫师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县通吐后,却勾追。恐手脚下人,妄生事搔扰也。
凡初、复检讫,血属、耆正副〔9〕、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扰。但解凶身、干证。若狱司要人,自会追呼。
凡检复后,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面白长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
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复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10〕。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反复审问。如归一,则合款供;或见闻参差,则令各供一款。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一并缴申本县及宪司,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此详复。或小有差互,皆受重责。簿、尉既无刑禁,邻里多已惊奔,若凭吏卒开口,即是私意。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11〕。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况其中不识字者,多出吏人代书;其邻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及暗受买嘱符合者,不可不察。
随行人吏及合干人,多卖弄四邻,先期纵其走避,只捉远邻或老人、妇女及未成丁人塞责。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参互审问,终难凭以为实,全在斟酌。又有行凶人恐要切干证人真供,有所妨碍,故令藏匿,自以亲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合套诬证,不可不知。
顽囚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押字;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别撰名色,写作被诬或干连之类,欲乘此走弄出入。近江西宋提刑〔12〕重定格目,申之朝省,添入被执人一项。若虚实未定者,不得已与之就下书填;其确然是实者,须勒令签押于正行凶字下。不可姑息诡随,全在检验官自立定见。
【注释】
〔1〕火场烟灰(雾状固体微粒)翻滚,人在其中呼吸,口鼻腔、咽喉气管、支气管就会有烟灰。这是被烧死者的重要征象。古代,局限于尸表检查,只发现口腔内有烟灰,若仅口腔有烟灰,尚不能确认生前烧,因移尸火场,烟灰也可飘落于口鼻内,须检见气管以下或食道有烟灰,才能认定是生前烧死。
〔2〕淹死(溺死)与腹胀并非必然同时发生。人在被淹过程中呛水,有可能吞咽大量水(溺液),致胃饱腹胀,但并非所有溺水者都有这征象。人入水后先是憋气,体内缺氧,二氧化碳增加,憋不住了再吸气,因而吸入液体,呼吸道被堵塞,气管黏膜神经受刺激,出现肺休克,意识丧失。整个过程若未产生强烈的吞咽反射,就不会吞水入胃,腹也不会胀。有学者统计,溺死者胃内无水(溺液)的占49.8%,也就是说胃内有溺液的只占溺死的50.2%,而胃内大量溺液致腹胀的就更少了。一般说会游泳的或水中挣扎明显的,呛水严重,胃内溺液也比较多。
〔3〕腹干胀:胃肠鼓气所致的腹部膨窿。本书认为捂闷口鼻致死,腹即干胀。这种说法缺乏科学根据,亦未得到现代法医学检案实践的证实。捂闷口鼻外孔致呼吸障碍,其窒息过程中,先出现吸气性呼吸困难,即由于体内缺氧,二氧化碳蓄积,产生强烈吸气,此时由于膈肌大幅度下降,腹腔容积变小,腹部隆起,但膈肌松弛回位时,腹部亦复原形,以后就是呼气性困难,此时也不会产生吞下气体的反射。总之,在窒息过程中应该不存在吞下气体致腹胀的问题。
〔4〕绳印指带状物压痕。被勒死者的颈部带状物压痕叫勒痕。围绕颈部的带状物两端被方向相反的力作用而收紧,结合处形成支叉压痕,这是勒痕较常见的特征。本书指出这一点,说明古代检尸官在这方面观察仔细,十分可贵。但是,有交叉勒痕,并不能就此证明他杀。自杀、意外勒死的勒痕亦可如此。另一方面,勒痕不一定都有交叉,如打结、棒绞、重物坠、脚蹬等等各种勒式的勒痕,都可以没有相交,有些还呈八字形开口。
〔5〕缢死,指套在颈部带状物由于身体下坠而拉紧压迫颈部,因而致命。套在颈部的带状物有的两端斜行不接合,上升到悬挂点,所成压痕呈八字形,称八字不交缢痕。其部位在枕项(后脑)者较多,亦可在头颈的一侧或下颏部。自缢、他缢、意外缢死,都可以出现八字不交缢痕。另一方面,缢痕不一定都呈八字不交,有的闭合成人字,有的交叉,有的为绳结压痕等。被勒死者亦可有八字交形勒痕。因此,仅根据颈部带状物压痕呈八字不交,既不能认定缢死,也不能断定是自缢。本书讲的仅是其中的一种情况。
〔6〕舌出:指舌尖挺出齿弓甚至口唇外。颈前被压迫,力轴向后上时,舌根被挤压,推动舌体向前伸,舌尖即可挺出。缢、勒、扼颈前部,都可以出现,以缢较多见,但缢死者舌尖挺出率亦不高。压迫部位在颈前中部的较易出现此征象。本书指出,绳套在喉结(甲状软骨)下的舌出,在喉结上的舌不出。七百多年前验尸者就观察到这种关系,很了不起。当然不是绝对的,压迫喉结上有舌尖挺出,压迫喉结下,也有舌尖不挺出的。如压力较水平地向后压缩,舌尖就很难伸出。
〔7〕皮微损,有血出:说法似有误。《平冤录》改成:“皮微损,血不出。”因皮肤有表皮、真皮、皮下组织三层,表皮层无血管神经,如果仅表皮伤,则不出血,伤及真皮或真皮下血管,才会有出血现象,皮微损若指表皮伤,则无出血,若这个“微”包括伤及真皮(总的说也是微伤)的话,“有血出”可成立。但就字面而言,“皮微损,血不出”似较妥当。
〔8〕致命痕:直接或间接致死的损伤。直接致命伤指伤与死之间没有别的因素起作用,伤→死,伤与死直接因果关系。间接致命伤指伤与死之间有中间致命因素作用,伤→中间致命因素→死亡,伤与死间接因果关系,如损伤致并发症、或损伤直接产生损伤病、或损伤加速原病恶化,因而死亡。致命伤一般外表能检见伤痕,但有的致命伤体表没有明显的征象,如重物压迫、高坠、重击躯干等,内伤十分严重,而皮肤可能仅有轻度皮下出血,呈现外轻内重的特点。至于有多处伤痕,只能指定一处为要害致命伤痕之说法,从现代法医学观点看,是不能接受的。多处损伤经检验认定致命伤,一般情况并不难,如果致命伤有多次暴力作用,如心脏被连续刺两刀,腹部被连击多拳致脾脏破裂而死,要定哪一刀哪一拳致命是极难的。因此,如果二人同时刺同时打击,要从中定哪个对致命伤负主要责任,有时比较困难。
〔9〕耆正副:正副耆长,乡里差役。宋代于各乡挑选有勇力者担任耆长,设有正、副,负责协助县衙缉捕罪犯,维护本地治安。
〔10〕体究:察访调查,分析研究,即判案前的调查研究工作。
〔11〕参会归一:综合分析判断的方法,与今天说的唯物辩证分析法一致。宋慈在书中强调仔细验尸取得真实材料,深入调查访问,然后把各方面材料进行综合分析,互相参证,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这是宋慈之所以伟大的地方之一。其实,这也是办案人员的职业要求、道德所在,凡案件中涉及人身伤、亡、病、残、生理状态、人身认定(体源、尸源)及有关方面问题,均应根据检验所见,结合现场情况,参考一般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利用排除法,去伪存真,参会归一,作出正确结论。
〔12〕江西宋提刑:江西路提刑官,姓宋,生平不详。
【译文】
凡是检验尸身,不可[简单地]听信和任凭检验人员行事,必须让他们用酒、醋把尸体洗干净,仔细验看。如果是烧死的,尸体口腔内有烟灰;如果是淹死的,尸体肚腹鼓胀,里面有水;如果是用衣物或湿纸捂住嘴鼻闷死的,尸体便会肚腹干胀;如果是被人勒死的,尸体脖颈上必然有绳印相交的伤痕,有的尸体还有手指甲抓损之处;如果是上吊自杀而死的,绳印便会在尸体脑后作八字形分开,印痕不相交;绳索套在喉结下部的,舌头伸出口外;绳索套在喉结上部的,舌头不伸出。务必要仔细验看。如果[确定]是自己造成伤损而致命的,就不可怀疑他人。如有他杀的疑虑,则要等捉到凶犯后再断定。捕捉凶手而没有抓到,还是属于工作上的过失;如果是被人打死的,却验定为病死,以后如果捕获凶犯,那就免不了要受到严重处责。
检验文书上的文字,不能用“皮破血出”的字样,因为一般皮破就会血出,应当说“皮肤轻微损伤,有血流出”。
凡是确定为致命伤痕,即使很小,也应稍微扩大它的分寸。已确定为致命伤痕,并且内有骨折的,应当声明写清楚;没有骨折,就不必写上“骨头不折”,以免被误解为没有致命伤害。如果杀人凶器尚未找到,对伤痕的检验不能有丝毫的扩大或减小,恐怕以后搜缴到的凶器与伤痕对不上。
凡是有多处伤痕的,只能认定一处伤痕为要害致命伤痕。
凡是聚众打架被打死的人,最难确定哪一处是致命伤痕。如果死者身上有两处伤痕都能致命,而这两处伤痕如是同一人下手打的,那倒没什么麻烦;如果是两个人打的,就会有一个人偿命,一个人不偿命。所以必须对两处伤痕中斟酌出最重的定为致命伤。
凡是居官守职,应避免探访外事。只有检验尸身这件事,如果遇有重大的疑难问题,就必须多派人四下里探听察看情况而加以对证,尽可能地避免出差错。比如,斗殴被打而在保辜期限内死亡,伤痕又不明显,而死者又面有病色,生前曾经请医生、巫师救治过等等,那就大多是因生病而死亡的。如果不去访问调查,那就不可能知道。虽然派人多方探听察看情况,也不能专靠一人,关键还在善于使用他们,不然,反而会被他们欺瞒误事。
凡是凶手捕获后,不能让他就地吐供,要一律押解到县里。等他到县里全部招供后,再立即追捕同案犯。以防吏役下人,妄自生事,骚扰百姓。
凡是初验、复验完毕,死者亲属、正副耆长、邻人等都要求他们写出保证,负责看守尸身。千万不要与当事人一起解送官府,使他们白白地受到骚扰。只需押解凶手和证人。如果审判机关要找人,自然会传讯他们。
凡是检验之后,调查访问到行凶的原因和经过,不能公开写到公文上的,应该当面报告长官,使他知道内中曲折,以便顺利审讯。
近年来各路司法机关向下发文规定,常常在初检、复检官员当中,委派一人兼做“体究”工作。凡担任“体究”工作的,必须先召集邻人、地方保甲、中人反复审问。如果他们的证词基本一致,就汇合成一份供状;如果他们的所见所闻参差不一,就让他们分别各写一份供述。或者同时责令凶犯供述大概情况,一起呈报本县和上级司法机关。县审判官就凭这些材料进行审理,上级司法机关也凭这些材料进行审批。这些材料只要稍有差错,有关人员都要受到重责。主簿、县尉对滥用刑罚没有禁令,邻居百姓多数也已惊慌逃跑,如果仅仅是吏卒的话,那只是他们个人的私意,[不能简单听信]。应该多方访察,务必要使各方面的材料参会归一,相互参证,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千万不可单凭一二个人的口述,便以为真实可信,或取得三两张供词,便以为可以敷衍塞责。况且证人中有不识字的,其供述大多出于吏人代写;而邻居、证人中有的又可能与凶犯是亲戚朋友,以及有的暗中被收买作伪证。对这些情况,检验官不可不仔细审察。
随行的吏役及有关人员,往往被买通而恐吓欺骗四邻,事先放纵他们逃避,只捉些远邻或老人、妇女和未成年的人来敷衍塞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迫不得已要使用他们的证词,那也只能作一些参考性的讯问,终究难以作为实据,是否可信,全在于检验官仔细斟酌。还有一些行凶人害怕重要的见证人如实供述,对自己有所不利,便故意叫他们躲藏起来,另叫与他自己关系亲密的人或长工、佃户等出庭见官,互相串通,制造伪证,这些情况,检验官不可不了解清楚。
凶顽的罪犯大多不肯认罪伏法,不肯在验尸表格“凶身”栏内签名画押,官府吏员则因索取贿赂,反教凶犯玩弄花招,写作被人诬陷或无辜受牵连等等,企图乘此机会搅乱案情,逃脱罪责,嫁祸于人。近来江西宋提刑重新修订了验尸表格,报经朝廷批准,增加了“被拘捕人”一栏。如果遇到凶犯真伪不能确定的,不得已就让他在此栏目内填写;那些已确定是真凶的,必须勒令他们在“行凶人”正栏栏目内签字画押。不能姑息迁就,关键在于检验官自己要拿定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