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常性损益: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2013年7月22日晚,中兴通讯颁布诏令,公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称将一次性向1 531名激励对象授予10 320万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占股本总额的3%。这是继2007年实施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后,中兴通讯再次推行新的股权激励措施。我们来解读一下。
我们先看其具体实施方案:
1. 一次性向激励对象授予10 320万股股票期权,期权对应的股票约占中兴通讯股本总额的3%;分配给18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35万股,分配给核心业务人员9 785万股。有效期为5年。其中,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的2年为等待期,等待期后的3年为行权期。
2. 在行权期内,若达到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分30%、30%、40%共计三次申请行权。
3. 标的股票的价格为13.69元,即公司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召开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3年7月12日)的中兴通讯A股股票的收市价。
中兴通讯的业绩考核条件: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见表1–2)。
表1–2 中兴通讯的行权条件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决定其无法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
其内容非常广泛,2008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列举了其中的21项,比较常见的有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债务重组损益。
判断某项损益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时,我们除了考虑该项损益与生产经营活动的联系外,更重要的是考虑该项损益的性质、金额与发生频率。
1. 性质:主要分析产生该项损益的事项或业务是否为公司持续经营所必需,是否为公司发生的特殊业务;
2. 金额:根据会计中的重要性原则,对于一些金额较小的非经常性损益,即使将其视为经常性损益,也不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分析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为简化起见,我们可以将其视为经常性损益处理。
3. 发生频率:除了考虑损益的性质和金额外,我们还必须考虑其发生的频率。产生非经常性损益的事项或业务应该是公司的偶发性事项或业务,也就是公司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能合理预计是否会发生的业务。正是因为这些事项或业务的偶发性,由此而产生的损益就应该归属于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
比如2001年,华为将非核心子公司安圣电气以7.5亿美元的价格卖给爱默生。由此产生的处置收益就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因为华为不可能年年卖子公司。另外,投资子公司的目的是持续稳定地获取利润,而不是处置子公司。
在非经常性损益中,最常见的是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它不是因企业经营、资金耗费而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它是一种纯收入,不需要与有关费用配比。我们可以认为,除企业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营业务以及附属的其他业务之外的所有收入,都是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债务重组利得、盘盈利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政府补助、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捐赠利得等。
比如华为出售新盛的房产,所得就属于营业外收入,但出售自产的网络设备,所得就是营业收入;而万科出售自己开发的房产,所得就是营业收入,万科因网络升级而出售老旧网络设备,所得就是营业外收入。这是相对而言的。
营业外支出是相对于营业外收入而存在的,它是指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应从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支出。
比如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性期间的停工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最典型的就是被行政主管部门罚款的支出了。
证监会之所以要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就是为防止大家不聚焦主业,搞歪门邪道,以此粉饰报表,虚增利润。至于具体如何粉饰报表,虚增利润,我暂且按下不表,在以后专题中再讨论。
继中兴通讯颁布诏令后,中兴通讯总裁史立荣表示,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电信设备市场迎来了4G(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建设契机,智能手机和企业网市场也面临着重要的时间窗。中兴通讯希望抓住这个技术机遇,进行二次创业,激活内部活力,这些拓展和转型都需要人力资源的有力支持。股票期权作为公认的激励手段是其中的选择之一,可以吸引、激励和稳定企业管理团队和核心人才,为企业和股东创造更高的价值。
这确实是目光相对长远的一招。但其激励对象的覆盖范围十分有限,仅占全员的2.3%,为数众多的“黔首”只能“望股兴叹”。最终效果如何,尚待时间检验。
无论如何,我们祝福中兴通讯吧。如果少了这个一生的对手,那么华为是否会寂寞许多?
不必太在意一时的盈亏。因为,我们经营的不仅仅是企业,更是人生。
此文原创于2013年8月3日,已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