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新型食盐监管体制

实现省、市、县级盐业部门的政企分开,将现有盐业企业(盐务局)对食盐产品的执法监管纳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

第一,以法律形式赋予相关行政部门盐业监管职责。

第二,建立食盐安全保障制度。具体包括:食盐标准化制度、食盐质量认证制度、食盐产品标识管理制度、食盐质量追溯制度等。

第三,确立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控地区、领域。尤其针对碘缺乏地区,执法部门应重点监控,不定期检查各类食堂、餐馆和酒店等非碘盐容易泛滥的场所。

第四,拓展食盐安全监管方式,加强执法力度,构建全民参与的市场监管平台,建立多元化、综合化、联动化的治理机制,保障合格碘盐的安全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