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食盐经营市场化改革研究
- 王可山 刘永胜 郝玉柱
- 908字
- 2020-06-25 06:32:05
三、完善食盐流通政策法规
1. 改革食盐专营管理制度
指令性计划、政府定价是现行食盐专营管理的核心制度,其是否完善,对食盐专营管理的规范运作影响极大。从食盐专营管理实践看,两者都存在明显缺陷。取消指令性计划和政府定价是食盐流通体制改革的首要步骤。
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上,应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退出”条件,统一由国家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査批准。在食盐管理体制改革期间,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扩建项目由国家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从严审查;科学规定食盐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准入”“退出”条件。对食盐生产企业,在继续保留现行硬件标准的同时,将其执行生产、销售计划的程度作为两项重要的“准入”条件;对食盐经营企业,在继续保留现行其他标准的同时,按经济布局设立,允许适当竞争,并将其专营实绩、硬件建设和依法经营情况作为其“准入”条件的重要项目。同时,在食盐管理体制改革期间,应明确具体的食盐专营主体“退出”条件,并建立定期检査制度,严格执行“退出”,将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以及违法经营、专营实绩差的不合格销售企业退出食盐经营市场,以配合集约化食盐经营的经济布局需要。
完善食盐运输许可制度,确立食盐流通物流标准。从制度设计上看,首先,通过发放食盐运输准运证,可以在生产企业调出时,对食盐和其他用盐进行区分,防止非食用盐冲击食盐市场。其次,通过发放准运证,掌握生产企业运量,便于对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情况进行监控。最后,通过发放准运证,使运输部门和执法部门有识别的标志,便于检查,防止非法运输单位、个人和生产企业无计划发运,从源头上控制工业盐、无碘盐从产区向销区倾销。
2. 实行食盐行业行政管理专业化
食盐管理体制改革应从制度上、机制上摆脱行政行为对经营行为的依附,确保执法公正;按照产销合一、集团化经营的思路,设计相应制度,通过减少利益主体、加强行业监管,消除分散经营情况下地方各自为政、政令不统一、行为不规范以及流通环节多、费用高的弊端。
3. 构建食盐产品市场规制的法律体系
食盐管理体制改革应确立操作性较强的盐业市场规章制度,包括食盐产品标准制度、食盐产品质量检测制度、食盐产品标识制度、食盐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以及严格的惩罚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