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延伸解读 各省份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启动的一级响应是什么

自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先后有多个省份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那么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级响应究竟是什么呢?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

本次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扩散趋势明显。2020年1月23日,广东、湖南、浙江省政府率先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截至1月29日,共有31个内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宣布启动或升级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这是自《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以来启动的最大规模的一级响应。

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划定控制区域;采取疫情控制措施,比如限制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实施流动人口管理;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发布信息与通报;普及卫生知识等。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报告等。

除上述机构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也会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非事件发生地区也有相应的应急反应措施。

一级响应要求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组织防控工作;强调的是全国范围统一的部署、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