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及案例解读
- 全国普法办
- 1152字
- 2020-08-27 15:08:28
33 国家对于因疫情影响而损失惨重的小微企业可以给予怎样的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中多处提到了为缓解中小企业困境采取的措施,例如: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消除疫情灾害影响。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2020年2月6日下午,广东省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从进一步加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力度、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加大财政金融支持、优化政府服务等关键环节,提出了五方面共二十项政策措施,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具体有: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口罩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职工养老保险可延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企业扩大口罩机生产可获省财政资金支持;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通道。
2020年2月3日,上海市出台四项举措减轻企业负担,具体政策措施如下:(1)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该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2)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从2020年起,将该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3)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该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4)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该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