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道德性”:发展主义的伦理批判

因而,尽管也许应该做出更为详尽的阐释与论证,但“发展主义”作为一种偏执化的发展意识形态以及政策取向、制度设计偏好的“经济非正义性”“社会非正义性”和“生态非正义性”,似乎是显而易见的。而且,不无遗憾的是,当今中国正在提供着这方面的大量鲜活实例。接下来,笔者将力图阐明,正是由于上述“非正义性”后果(injustices)的存在,“发展主义”也是无法做到道德自我辩护的,或者说是“不道德的”(immoral),因而理应遭到摒弃或超越。笔者的基本观点是,“发展主义”的根本性问题是“经济之善”(经济合理性)的评估失去了“社会之善”(社会理性)、“生态之善”(生态理性)的前提性规约,并且在相当程度上简约为狭隘性经济生产活动的“效率”或“竞争力”,因而难以避免地呈现为“社会之恶”“生态之恶”。

为了阐明笔者的上述看法,让我们稍微详细地回顾一下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与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在20世纪70年代初围绕社会制度的正义性而展开的一场争论。在他的代表性著作《正义论》中,[28]罗尔斯详尽阐述了一种“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一种社会制度的正义性,就是要通过设计与调节“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与社会制度安排”,尽可能地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因素(即诸多“原初的不平等”)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基于这一核心理念与立场,他提出并论证了遵循一种“词典式序列”(lexical)的两条正义原则:最大平等自由原则(或称之为公民政治权利原则)和每一个人都要从社会基本结构允许的不平等中获利原则(或称之为公民社会经济权利原则)。

透过其精致繁杂的阐释论证,可以认为,罗尔斯所着力的是如下两点:其一,他试图构建一种不同于传统功利主义理解的新正义观,主张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不仅要确保和促进社会整体的(物质)功利之善(比如富足与福利)的正当性,还要做到和促进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或者说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在个体成员间的平等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这是因为,尊重平等的理性人的自由是原初契约目标意义上的、更高层级的正义,因而理应成为一种理想社会制度承诺并切实履约的义务。

其二,如将上述基于公平的正义理念应用于资本主义自由民主制度的设计与改进就意味着,国家不仅要通过政治制度与法律设计——尤其是宪政民主和法治——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等基本政治权利(自由的优先),还要通过配给、稳定、转让和分配等适当方式,担当对物质财富与福利以及相关社会经济权益的公正配置职能——尤其是使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

为了更好地理解罗尔斯上述正义观的政治意涵,我们可以简要对照罗伯特·诺齐克在他几乎同样著名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所辩护的对国家职能的不同理解与立场。[29]诺齐克认为,国家存续的道德依据在于是否侵犯个人权利,个人权利是国家行为的道德标准、道德界限和道德约束。因而,真正值得存在的国家,只能是“最弱意义上的国家”,也就是管事最少的国家、最低限度的国家和除了保护性功能再无其他功能的国家。因而,他虽然像罗尔斯一样,也主张国家在政治上应保障所有人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自由,但对国家在满足这一条件后是否还能做更多的事,却给出了一个不同于罗尔斯的否定性回答:罗尔斯更强调一种基于分配正义的差别原则,通过特别关照处境最差群体而表现出对平等的偏爱,而诺齐克则明确主张,把自由优先、权利至上的原则继续贯彻于社会经济领域:不但个人自由权利不可侵犯,而且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过程中获得的其他社会权益也是不可侵犯的。

概言之,罗尔斯的分配公平正义论和诺齐克的个人权利正义论及其论争,体现了经济领域中强调平等与强调自由的不同正义原则及其对立。它对于本章讨论的相关性在于,首先,资产阶级政治革命时期的“自由”“平等”信条及其一致性,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扩展,已经展现为形式上的政治平等和经济上的贫富事实差距或严重不平等。因而,缩小物质财富与利益分配上的过大差距,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解决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现实矛盾就成为当代西方社会中的突出社会政治议题,也直接关系着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正义性与合法性。而且,二次大战期间的美国“罗斯福新政”和战后西方国家的福利制度建设实践及其理论体现“凯恩斯主义”,也为资本主义条件下自由与平等之间不一致性的理论与实践弥合提供了较为丰富的资源。可以说,罗尔斯表面上极端抽象的理论演绎的正义论构建,其实是20世纪60年代相对缓和的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理论“映象”或“回声”,而诺齐克看似逆时代潮流而动的对个人权利(资本权利)的激进辩护,实际上代表的是资本主义主流社会的一种自然反应,并且预示了不久后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勃兴甚至霸权。

其次,尽管罗尔斯和诺齐克是在资本主义的自由民主主义背景与语境下来探讨正义问题的,他们对国家职能与不断扩大的财富权益分配差距关系的不同视角和立场,也可以作为我们今天评判主导着整个社会的“发展主义”意识形态及其实践的重要参照。更明确地说,意识形态偏执化的“发展主义”政策取向和制度设计偏好所挑战或违反的,正是经济社会领域中的“平等性”和“公正性”预设与前提,而屈从于个人尤其是资本拥有者/管理者不受限制的财富生产、消费和占有“自由”。那么,这些挑战或违反社会与生态底线的不平等、不公正现象,为什么不仅是“非正义的”,还是“不道德的”呢?罗尔斯给出的解释是,道德价值理论中的两个基本概念“正当”和“善”的意涵有所不同,“正当”的原则是处于原初状态的人们一致同意地选择的,不允许有广泛不同的解释,是在“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之后被评价或采用的,而“善”的原则不是被选择的,人们关于善的观念是相互区别的,对一个人善的评价依赖于对事实的充分知识。他进而认为,契约论意义上的“正当之善”其合理性是确定的,而功利主义意义上的“合理欲望满足之善”却是不确定的。在笔者看来,换成当代的语言就是,不能简单理解“经济之善”(经济合理性)是“社会之善”(社会合理性)、“生态之善”(生态合理性)的源泉,相反,“社会之善”(社会理性)、“生态之善”(生态理性)等是“经济之善”(经济理性)的前提性或契约性规约;“经济之善”(经济合理性)不但受制于经济生产营销的组织与管理的效率(赢利性),而且取决于经济过程的包容性、开放性和成果的公正分配(可分享性)。总之,“发展主义”正是由于同时挑战或违反了“正当性”前提意义上的“经济之善”“社会之善”和“生态之善”,因而是“不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