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概论

我国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共计8章52条,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2011年《法律适用法》),这是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1月7日起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一〉)。该法的颁布有利于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正确适用法律,平等地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保障涉外民事关系的正常发展。对于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基本理论问题,古今中外的学者都存在较大的分歧。本章仅就相关基础概念进行介绍,以后各章依次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

本章涉及2011年《法律适用法》相关条款:

第1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2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3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5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6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7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