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域协调发展中政府与市场的作用研究
- 钟昌标
- 1197字
- 2020-07-09 19:14:47
2.1 政府的功能定位
政府在协调区域发展上主要在以下领域发挥作用:
第一,区域合作制度的制定者。要建立和完善促使区域协调发展的法律法规,在宪法中制定区域协调发展的相关条款,做到事前防范和事后督查;完善财税调节制度,通过“费改税”扩大现有税种、税基或设置新税种等办法建立以税收为主、收费收入为辅、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运行机制;完善公共服务制度,深化转移支付的改革,制订全国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标准以实现公共服务相对公平的目标。
第二,区域合作组织的指导者。成立区域协调机构,在提出区域经济协调的建议并报请审批、执行经立法程序通过的政策和规划并约束地方政府行为、统一管理专门的区域基金或约束有关部门的资源使用方向、负责区域划分以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审查和监督区域政府间自主达成的区域合作规则的执行等方面发挥作用;区域间构建专门的跨区域合作协调机构,在促成经济区域的合作方面建立权、责、职统一的长效机制;区域间非官方组织的协调,政府通过组织更多的民间组织来推进区域间的协调发展,如采取区域协调发展智囊团、行业协会和组建区域性的企业集团等方式。
第三,宏观调控机制的缔造者。我国政府管理区域协调发展应该做到“宏观做好、微观放活”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由于在协调发展的过程中会产生利益的重新分配,而分配不均会成为各级地方政府阻挠区际协调发展的动机,因而要求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实施相应的宏观调控机制。通过建立政府投资稳定增长的机制、完善财政体制、稳定信贷、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政绩考核体系和进一步完善统计体系等方面的调控[1],为实现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提供必要的宏观保障。
第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由于存在较强的外溢性,因而私人部门往往会出现供给不足,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来弥补供给的缺口,现实是中央政府的提供力度远小于地方政府。中央实施了差异性的政策,由此导致不同区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实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相对均等化,应该成为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目标。
第五,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在区域协调发展中,政府是实现市场稳健发展的重要力量。市场在运作过程中会出现种种失灵,政府在出台相关措施的同时需要按照规则来运作,即协调市场有序发展。区域之间进行联合会导致辖区内的市场格局重调,而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对市场秩序实施显性或隐性的阻挠措施,因而中央政府应该对重构后的市场秩序进行维护。
第六,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者。我国总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不高并且区域差距明显,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共同承担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地方政府存在为本区域谋福利的动机,而实现区域间的协调发展就必然会使得要素在不同区域实现更大程度的流动,这势必会改变不同区域的财政负担,引起地方政府阻碍区域间要素流动的可能。
第七,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多维目标矛盾的调和者。当出现跨区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矛盾时,政府干预就是一种必备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