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救助服务

通过帮教志愿者、法律援助工作者及其他社会人士为顽危犯提供法律援助及相应的帮助,使其获得法律上、物资上、经济上的援助、支援或思想上、精神上的帮助,从而放下包袱,摆脱困境,全身心地投入改造之中。

(一)帮教志愿者服务

帮教志愿者,是指义务为他人提供帮教服务的人。监狱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参与对顽危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等方面的帮教活动,并为其帮教活动提供便利。

1.签订帮教协议。帮教志愿者与监狱、被帮教的顽危犯三方签订《帮教协议书》,明确帮教志愿者的工作内容、主要活动形式、基本保障措施等,确保社会帮教工作常态化。

2.提供知识帮助。根据顽危犯在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帮教志愿者定期或不定期来监狱与顽危犯进行面对面、一对一的沟通、交流、帮教活动,为其提供以形势、政策、法律、道德、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思想帮教;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社会认知能力的文化帮教;以学习实用技术、为刑满后就业谋生打基础的技术帮教。也可运用文艺演出、法律咨询、专题讲座、体育比赛、演讲辩论等形式,活跃顽危犯的文化生活,提升其改造积极性。

3.开展心理援助。邀请社会上心理学专家来监狱,对顽危犯的心理进行测试与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进行心理疏导或心理干预,帮助监狱就顽危犯的心理情况,制定相应的矫治计划与措施,对顽危犯提出的一些心理方面问题的专题解答,对心理问题严重甚至出现了心理疾病的顽危犯,辅助一些药物治疗,从而缓解顽危犯的心理压力,疏导其心理问题,矫正其一些不健康的心理。

4.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为提高顽危犯的劳动技能,让其出狱后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帮教志愿者根据顽危犯个体改造现状、监狱管理实际情况以及社会用工需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综合顽危犯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时间、内容、效果等相关情况,对其制作专门的培训教育档案,采取一对一、手把手的方式进行传授,激发其学艺的热情,逐步提高其劳动技能水平,确保培训成果与社会需求无缝对接,使其能够运用学到的知识技能,创业发展,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二)法律援助服务

监狱争取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支持,为顽危犯提供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代理等服务,帮助其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解答其有关法律方面的疑惑,解决其涉及法律方面的实际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更加安心、积极地改造。

1.开展法制宣传。针对顽危犯存在的法律知识不清、法律观念模糊、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对其进行以《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经济法》以及与其改造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的教育,使其重新认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科学内涵,逐步完善其法律知识结构,健全法制意识,减轻思想和心理负担。

2.进行法律咨询活动。对顽危犯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之前,监狱民警应会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其个案情况进行分析,确定法律咨询的重点和方法。顽危犯需要咨询的内容,既有刑事方面的,又有民事方面的,还有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及生活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因此,监狱民警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咨询,通过调节顽危犯与社会和他人的法律纠纷,使其明白法律不仅是规范,同时还具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功能和作用,消除其对自身判决的疑虑,增强其认罪服法和自觉改造的意识。

3.受理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可以帮助顽危犯解决其服刑期间遇到的现实性法律问题,如代理顽危犯参加民事诉讼、担任其刑事辩护人、调解与其利益相关的民事纠纷、协助和替代其书写诉讼法律文书、代理其办理公证和财产转让、代理其办理家产分割等现实具体的法律事务,同时,对于经济困难的顽危犯,免费提供诉讼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服务。这不仅能消除顽危犯的法律困惑,而且能帮助其建立良好的改造观,提高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理性认同感,稳定其改造思想,加速其教育转化的进程。

(三)社会救助服务

针对顽危犯自身及其家庭存在的困难、出狱后的生活来源等情况,监狱应当与社会有关机构联系,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帮助其解决后顾之忧,促进其安心改造。

1.提供物质帮助。监狱可以采取政策允许的、警察职工捐款、社会单位集体或个人捐赠等形式,设立帮扶资金。针对顽危犯自身的经济困难、子女失学、父母无人赡养、家庭遭受灾害等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经济上的帮助,缓解其因生活困难而带来的不稳定思想情绪。

2.实现无缝对接。监狱应当将即将刑满释放顽危犯的有关情况,告知其原户籍所在地的安置帮教机构,安置帮教机构与社会企业联系,介绍劳动岗位,尽力缩短其危险期,实现无缝对接,使其出狱后即可获得劳动岗位及生活来源,降低重新犯罪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