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问题国别研究
- 傅宏宇 张秀
- 651字
- 2020-08-27 16:58:52
(七)争端解决
《特许权法》和《PPP法》及其他行业许可法律[9]允许协议双方选择进行仲裁,但《采购法》中却没有将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
在巴西的PPP实践中,项目财务文件引起的纠纷通常采用司法诉讼作为争端解决方式。然而近年来,仲裁方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选择。巴西最高法院给出的判决亦主张政府部门应遵守仲裁条款。[10]《PPP法》也明确将仲裁[11]作为争端解决机制之一,可纳入PPP协议的强制条款之中。
若双方选择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机制,则当事人可将案件提交至专门仲裁机构并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临时仲裁庭适用当事人双方选定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约束力。当事人拒绝执行仲裁裁决,或出现仲裁庭无权作出决定的情况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巴西是《纽约公约》和《美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又称《巴拿马公约》)的缔约国,后者已通过巴西国内立法施行。巴西本国仲裁法中关于承认与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内容与上述国际协定的规定类似,因此不存在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障碍。此外,PPP项目协议中,双方还可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等其他国际仲裁规则。
当事人在巴西申请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作出地的执行要求;
(2)有管辖权法院或仲裁庭经送达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决;
(3)需执行终局性判决或裁决;
(4)由判决或裁决作出地的巴西领事馆认证,并由经宣誓的公职翻译人员翻译成葡萄牙语;
(5)不违背巴西主权及公序良俗;
(6)与当事人在先判决及标的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