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介入、接管与清算

《巴西重组和破产法》(Brazilian Restructuring and Bankruptcy Law,以下简称《重组破产法》)中规定了企业清算破产的情形:(1)未履行到期债务超过最低工资的40倍(相当于16000雷亚尔,约合人民币27200元);(2)企业处于收款环节,却未偿还已到期债务;(3)存在秘密转移资产等欺诈情形。企业债权人可据此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被申请企业有权选择庭外重组程序或司法重组程序。

若选择庭外重组程序,企业与债权人协商重组计划,包括重组结构、债务期限、企业增资或债务豁免等。重组计划须经代表五分之三债权的债权人同意,并经有管辖权的法院批准方可生效。

当企业无法获取所有债权人信息或取得必要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应选用司法重组程序。法院指定司法管理人举行债权人大会,并将债权人分为职工债权人、有抵押权债权人和无抵押债权人等三组。债权人提交各自债权的证据,同时有权监督司法管理人的行为。司法重组计划须同时获得代表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两组以上债权人(每组债权人人数过半且代表半数以上债权)、反对重组计划组别(若有)中三分之一以上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无权指定司法管理人处理企业业务,清算企业和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人可行使介入权接管项目,从而避免PPP项目公司清算。此外,当项目公司提供服务质量下降或违反特定义务,也将引起政府接管,以确保项目服务的持续性、合规性。

政府接管程序启动时,政府部门发布行政命令,指定管理人,说明接管期限、目的和限制。行政命令公布之日起30日内,政府部门须启动为期180日的行政程序,确认接管行为的合法性及有关当事人的义务。同时终止项目协议,有关资产归还至授权机关。

若项目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重组破产法》将债权人分为优先债权人、抵押债权人及无抵押债权人。优先债权人产生于破产程序中,其清偿不受破产影响。具体受偿顺序为:司法清算费、管理人报酬费用、破产财产管理费用、收债费用、破产程序中生效的诉讼债务及欠缴税款。其他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为:(1)职工薪酬债务,为最低工资的150倍(相当于60000雷亚尔/人,约合人民币10.2万元);(2)有抵押权债权人;(3)税务债务人;(4)特殊债权人;(5)普通债权人;(6)无抵押权债权人;(7)合同、刑事及税务罚款;(8)次级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