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资产

根据第3365/41号政令规定,因提供公共服务需要,政府部门可直接或授权项目公司征用特定资产。启动征用程序前,相关政府部门需以命令形式公布征用信息。在命令公布之日起五年内,应按照与被征用者达成的协议开展征用程序。若未能与被征用者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司法程序强行征用。

征用补偿应在不动产所有权或其地役权转移之前完成支付,或提存于法院。若预付款项与实际评估金额有所出入,或被征用人对征用补偿有异议,可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处理。

待项目协议终止时,项目公司应将所征用资产归还政府部门;若资产未完全折旧或摊销,政府应以补偿金的方式退还项目公司。

土地等资产的使用权需通过项目协议及转让授权书的形式设立。资产用途不得超出采购公告及项目协议中规定的范围,任何更改须取得授权机关的批准。前述资产不得随意转让、移动、更换或复原。PPP项目中的资产未经政府部门同意,不得用于抵押或作为信托财产。项目公司可将不动产之上的所有权、地役权、留置权等登记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处,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经授权机关批准,在不影响项目的情况下,可将辅助性公用服务设施转让给私人企业,包括外国独资或合资企业。项目资产的重大维修或更新支出应作为资本化资产,计入资产价值,并进行折旧或摊销。

不动产所有人应对不动产之上的附着物承担责任。通过受让取得不动产的,受让人对不动产的主体、地下结构等引起的问题承担主要责任;事后可根据受让协议,向转让人主张赔偿。

在PPP项目中,根据《巴西民法典》,建筑合同的承包商应对合同标的质量及安全性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五年,项目公司为赔偿受益方;在《采购法》中,受益方为政府部门。原则上,质量担保责任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