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问题国别研究
- 傅宏宇 张秀
- 227字
- 2020-08-27 16:58:52
(四)付费机制
发起性许可项目中,项目公司可根据项目协议向使用者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的制定需遵循可负担性原则(Principle of Modicidade),并参考项目协议的内容,以求所得收入既能满足项目公司投资期望报酬率标准,也能实现经济发展和财政平衡,服务公共利益。
PPP项目的使用费可以根据每年物价指数、行业经济状况及项目成本变动等情况适当调整,但调整的标准和条件须在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协议中载明。项目公司收取的使用费标准应与其提供服务的质量相适应;若未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提供服务的,使用费相应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