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扶助政策

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2013年政府制定了PPP项目的税收抵免政策。该政策废除了税收体系中的两大障碍,使符合要求的指定基础设施项目(Designated Infrastructure Project,DIP)[8]公司得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 提高亏损/坏账结转价值

在原有政策下,项目公司仅能以亏损/坏账的账面价值抵减收入,从而减少税收。在新政策下,DIP公司可按照10年政府债券利率计算公司亏损/坏账的现值,抵扣营业收入,相当于项目公司将可结转亏损/坏账以长期借款形式出借给政府。此外,融资费用可在贷款期限或5年(孰短)内抵减收入。

2. 持续经营主体认定

在原政策下,项目公司必须满足持续经营标准(continuity of ownership test,包括持有50%以上权益的经营主体要求)或相同业务测试(same business test)方能享受亏损年度的税收抵扣政策。在新政策下,DIP公司在资格期限内均可享受该优惠,直至亏损结转完毕。若项目公司丧失DIP资格,除非项目公司的50%以上股权发生变动,否则企业仍享有该资格。

作为2014年联邦预算的一部分,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间签订了《关于资产循环的全国性合作协议》(the National Partnership Agreement on Asset Recycling)。该一揽子协议约定了资产循环机制,其中联邦政府出资50亿澳元(约合人民币244亿元)设立基金池。该激励款项用于各州内的基础设施融资,各州政府在出售国有资产时,将获得相当于待售资产15%价值的经费,但该经费仅在用于投资新的基础设施项目时方可取得,由此促进地方各州的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