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问题国别研究
- 傅宏宇 张秀
- 464字
- 2020-08-27 16:58:51
(三)政府担保
澳大利亚政府的信用评级高,在签约时通常无需政府提供担保,社会资本方即可以合理的成本获得融资。受限于财政约束,澳大利亚政府为PPP项目提供的担保有限,仅南威尔士州的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的立法程序提供政府担保。但在某些项目中,当采购方为国有企业而非主要的政府部门时,尤其是当该国有企业在PPP项目寿命期间存在私有化风险或项目所在行业面临重整风险时,项目公司及其债权人可寻求一定程度上的政府担保。对政府提供的资助须确保该政府主体有权决定担保的提供与否以及为担保提供拨款的实际权利。同时,项目公司债权人也可与政府直接签订担保协议,以保证债权人可行使介入权,从而避免项目终止。政府自身也可在项目公司未能履约的情况下,行使接管权。
由于政府提供的担保非常有限,因此澳大利亚《国家PPP政策和指南》要求社会资本方在融资收尾前须取得与风险相适应的保险,保险公司及投保条件须征得政府同意,并确保在项目期内保险始终有效。若社会资本方未能取得保险或使保险生效,政府可代为签订保险并支付保费。任何由此产生的费用视为社会资本方的债务,可从项目服务费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