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问题国别研究
- 傅宏宇 张秀
- 491字
- 2020-08-27 16:58:51
(二)项目资产
大部分PPP项目中,政府方通常在项目启动时无偿取得项目设施有关资产的所有权。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政府对项目资产的确认遵循不同的原则。在控制原则下,对项目资产拥有控制权的一方可将其确认为资产,[5]如根据政府方对项目公司使用资产的权利限制,将项目资产确认为政府财产;在权利义务原则下,由于项目资产被视为协议双方的未来经济收益,因而双方当事人均将其确认为自身财产;[6]在风险回报原则下,承担主要风险、享有主要收益的一方拥有财产。[7]
土地的所有权通常归属于政府,并以许可形式授予项目公司或其分包商使用土地。若存在多个许可,则各许可之间相互依存:违反一则许可视为违反其他许可。社会资本方证明,根据项目性质特点,运营期间将土地出租给项目公司可实现更高的物有所值评价的,政府可采用租赁而非许可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在采购过程中参与竞争的社会资本方提交的无形资产受到保护。签订项目协议时,政府应无偿获得相关无形资产的可转让许可,也可通过支付特定费用取得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同时,确保项目期间内可合理使用该无形资产;若中途替换合作的社会资本方,则新的合作方有权使用必要的无形资产,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