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 在立案登记工作中增设起诉条件、抬高门槛的要严肃处理

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条件的规定是明确的,只要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及时予以立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法随意变通或者打折扣。对于没有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受理行政案件,人为控制立案、限制公民诉权和搞内部“土政策”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土政策”,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列举的事项外,一律不得增设额外条件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干扰依法立案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立案而不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解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就行政诉讼立案登记有关问题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