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辅导读本
- 江必新 邵长茂
- 1431字
- 2020-08-27 17:30:54
049 立案登记违法的救济
对于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环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形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
第一,认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是本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对此,需要把握以下几点:(1)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可以视为已经立案,但还是有一个对诉权保护的特别规定,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从级别管辖的有关法律规定来看,诉争案件并非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于有管辖权的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法律允许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径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申诉”、“控告”。这个规定的实质是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提高审级管辖案件。(3)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上级人民法院”起诉。正因为是起诉而不是申诉、控告,不允许越级进行。(4)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自己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辖区内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但不能责令原下级法院立案、审理。作出这个限定的原因是避免原法院挟私报复,反而影响当事人之实体权益。
第三,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投诉,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投诉,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投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上级法院”,而非“上一级法院”,尽管当事人一般应当逐级投诉,但法律并未禁止其越级投诉。(2)接到投诉的法院要及时查明情况,对存在本条所禁情况的,一方面要责令其改正,另一方面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的是对作出违纪违法行为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的是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聘任、雇用的人员。
解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1-52条;本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